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辦法,這些事宜財會人必知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精神,財政部制定了

《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本辦法涉及重點做如下解析:


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辦法,這些事宜財會人必知


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職責劃分

(一)兩個及兩個以上國有控制出資人共同投資設立的金融機構,按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的產權歸屬關係確定產權登記的主管財政部門;任一方均不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按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確定;各方持股比例相等的,按其共同推舉的一方確定。

(二)隸屬於各級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門直接管理的一級金融機構由財政部門核發產權登記證;其他機構由財政部門核發產權登記表。

不可進行產權登記的股權類型

(一)金融機構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於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及因開展受託理財等正常經營業務所形成的股權資產,不屬於產權登記的範圍,但要按相關規定做好內部登記和處置工作。

(二)

以交易為目的持有的股權,不在長期股權投資項下核算的,不進行產權登記。當持有目的改變後,應當及時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

產權登記形式與內容

產權登記分為產權佔有登記、產權變動登記和產權註銷登記

辦理產權佔有登記情況:因投資、分立、合併而新設機構的;因收購、投資入股而取得機構股權的;其他應當辦理產權佔有登記的情形。

辦理產權變動登記情況:名稱、註冊地、主營業務範圍、境內機構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動;註冊資本發生變動;組織形式、機構類別及級次發生變動;國有控制出資人名稱、出資類別、出資金額、出資比例發生變動;其他應當辦理產權變動登記的情形。

辦理產權註銷登記情況:因解散、破產進行清算,並註銷法人資格的;因產權轉讓、減資、股權出資、出資人性質改變等導致出資人中不再存在國有控制出資人的;其他應當辦理產權註銷登記的情形。

產權登記程序

金融機構(含所屬企業,下同)發生產權登記相關經濟行為時,應當自相關經濟行為完成後30日內,申請辦理產權登記。逾期後申請補辦的,應書面提交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的申請文件,說明逾期原因;財政部門應在產權登記證(表)中註明“補辦”字樣。

金融機構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應當按照產權登記系統填報要求,填寫有關登記內容和相關經濟行為合規性資料目錄,並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含電子文檔),並將所需提交的文件和資料的紙質材料整理成卷,附加目錄清單,逐級報送金融機構總部。金融機構總部對登記內容及相關經濟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核後,通過產權登記系統向財政部門申請登記。

金融機構未辦理產權佔有登記的,發生產權變動或者註銷情形時,應當先補辦產權佔有登記,再申請辦理產權變動或者註銷登記。未辦理產權佔有登記的不得進行國有產權轉讓。

金融機構補辦產權佔有登記時,應當提交其設立(被收購、投資入股)和自設立(被收購、投資入股)至補辦產權佔有登記時發生的產權變動文件和資料。

年度監督檢查備案

金融機構總部應當於每年5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本級及其所屬企業的產權登記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並報財政部門備案。年度監督檢查備案材料包括:

(一)產權登記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報告;

(二)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監督檢查表;

(三)國有金融資本經營年度報告書;

(四)產權登記證(表)和《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

(五)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六)財政部門認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國有金融資本經營年度報告書報告內容

(一)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情況;

(二)國有資本金實際到位和增減變動情況;

(三)國有資本金的分佈及結構變化,包括對外投資及投資收益情況;

(四)金融機構及其所屬企業發生產權變動以及辦理相應產權變動登記情況;

(五)提供擔保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等產權或有變動事項;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施行本辦法自2019年10月20日起施行,《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06〕82號)同時廢止。


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辦法,這些事宜財會人必知


本辦法的實施對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蓋的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體系有積極的促進意義,切實加強了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實現國有產權全流程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對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中,一名好的管理會計人才能夠很好的幫助企業規避經營風險,實現相關工作管理。企事業單位對管理會計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越來越多的財會人選擇CNMA提升自我,成為國家、市場需要的財會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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