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有須要可以參考一下

公司章程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依據《廈門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廈門市

第三條 公司以住所作為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公司經營場所如與住所不一致,應按相關規定及時辦理經營場所備案或申請分支機構登記。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條 公司經營範圍:1、房地產中介服務(不含評估)2、物業管理

第五條 公司應當在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司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應辦理備案登記。

第六條 公司經營範圍中包屬於法律、法規規定須取得相關許可證件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取得相關許可證件後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

第八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在商事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九條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議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 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實收資本備案,申請備案應當提交相應的驗資證明。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一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

股東:

第五章 股東認繳出資情況

第十二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股東:

認繳出資客: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以貨幣出資

出資期限:已繳足

股東:

認繳出資額: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以貨幣出資

出資期限:已繳足

第十三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已繳納出資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可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六章 股東會及其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從民法院撤銷。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及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總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行使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二十六條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行使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公司監事一人。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行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予以糾下;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任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 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用職權、履行義務,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公司的生產經營的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公司全體股東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有關禁止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公司股東會應當免去其職務。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三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有關禁止投資情形的,應及時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並於三十日內到商事登記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不需由股東會表決。

第三十四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五條 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並於三十日內到商事登記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由股東會表決。

第三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各,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公司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當根據商事登記機關規定的格式和時間,通過信用平臺如實公示上一年年度報告。

第三十九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第四十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一章 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四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20年。

第四十二條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二章 公司的合併與分立

第四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倆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四十四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太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分立產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章 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第四十五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補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公司因以上原因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理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會決議指定的合體股東或部分股東組成,非自然人股東由其委派的人員作為清算組成員。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內起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歷、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後,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四十九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四章 其他事項

第五十條 公司應當指定聯絡人,負責向社會披露應當公開的公司信息,接受有關行政部門詢問調查。聯絡人信息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聯絡人變動的,應向商事登記機關重新備案。

第五十一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十四條 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經股東會通過後生效。股東會通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商事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五條 公司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股東: (簽字)

股東: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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