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內容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解決農民工難題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類型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要遵守法律強制性規定,在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時間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當該項工作完成後,勞動合同即告終止。這種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合同有效時間的長短,而是把某項工作任務完成的時間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時間,實際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轉化。主要是便於用人單位根據工作性質、工作任務完成的狀況,靈活確定勞動合同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勞動合同法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簽訂上沒有特殊或強制性的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近年來,我國的基建、房地產業發展迅猛,“農民工”的廣泛使用,年底“討薪”難,以及為“討薪”引發的極端事件足以引發人們的深思。相關的勞動行政部門、建設部門應當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上做功課。解決“農民工”問題。

事實上,促使用人單位使用“農民工”是其利益的考量。首先,使用農民工節省了試用期間工人的百分之二十的費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其次,用人單位免除了交納社會保險的義務,但極大的損害了“農民工”和社會的利益。最後,免除了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履行完畢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行政部門、建設部門監督用人單位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並不困難。《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個人承包經營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行政部門、建設部門可以對發包人進行監督,促使施工方或個人承包經營者簽訂勞動合同。

法考內容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解決農民工難題

法考內容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解決農民工難題

法考內容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解決農民工難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