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熱點問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問題盤點(一)

【12366熱點問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問題盤點(一)

1

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在什麼情形下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七)款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一、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上述“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是否必須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嗎?

答:符合財稅〔2017〕58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必須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不能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3

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安裝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4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能否選擇簡易計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稅。

房地產老項目,是指:

(一)《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5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圍填海方式取得土地並開發房地產項目,圍填海工程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九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以圍填海方式取得土地並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圍填海工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圍填海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屬於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6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寫字樓,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嗎?

答:根據《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第二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7

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2015年取得的商鋪,是否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八)款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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