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20週年,小編整理了行政複議相關案例。

以下案例節選自尉犁縣政府網 >> 網站專欄>> 行政複議 內的行政複議典型案例(一)

中的部分內容。

袁某甲不服某區政府作出的《建設用地批准書》申請行政複議及行政賠償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袁某甲

被申請人:某區政府

第三人:袁某乙

複議機關:杭州市人民政府

請人因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建設用地批准書》不服,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並請求責令被申請人賠償損失50000元。

申請人認為,袁某乙並非農村居民,不具有申請集體土地建造房屋的資格,故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建設用地批准書》不符合法律規定。且申請人因維權身心疲憊,並支付了相應費用,請求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賠償。

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作出的《建設用地批准書》無利害關係,申請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的主體資格。第三人雖為城鎮居民,但其翻建老屋系其父繼承所得,其本人常住案涉村,因此,具有申請宅基地建造房屋的資格。

複議機關經審理查明,第三人系城鎮居民,其在申請建設用地批准書時提交了《證明》、報紙遺失公告,擬證明其戶原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但遺失。經核實,該證據與事實不符,第三人原並未持有該證。行政複議期間,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出申請,請求撤銷案涉《建設用地批准書》,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撤銷了案涉《建設用地批准書》。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建設用地批准書》違法,但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賠償請求未予支持。申請人、第三人收到複議決定書後均未提起訴訟。

【焦點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有以下三點:

一、 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本行政複議的主體資格。

本案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答覆中提出本案申請人不具有申請本行政複議的主體資格。行政複議法律體系對申請人主體資格的規定主要有兩個條文:《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行政複議法》第二條。行政複議法法律對申請人主體資格的要求是,申請人與被複議的行政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即其權利義務受到某一行政行為的實際影響。什麼情況下申請人和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可以借鑑行政訴訟法律體系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相鄰權是指不動產的佔有人在行使物權時,對相鄰的他人的不動產享有特定的支配權。如果民事主體侵犯他人相鄰權的行為,是由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是經行政機關批准、許可後實施的,擁有相鄰權的一方認為行政機關的批准、許可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訴訟。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申請人所建房屋與第三人在案涉《建設用地批准書》許可的土地上所建房屋相鄰,兩房屋最短距離僅有1-2米,存在相鄰關係。複議機關認為,相鄰關係存在即可構成“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申請人具有申請本行政複議案件的主體資格。

二、第三人提交虛假材料取得的行政許可如何處理。

本案被複議的行政行為系區政府對申請人提出的使用集體土地建造住宅作出的批准行為,屬於行政許可範疇。《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本案中,第三人在申請案涉《建設用地批准書》時向被申請人提交虛假的證明材料。因此,被申請人依據該材料作出被複議行政行為事實依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在行政複議過程中,複議機關與被申請人溝通後,被申請人主動作出撤銷被複議行政行為的決定。因仍存在家庭糾紛等原因,申請人未撤回本行政複議申請,複議機關最終做出了確認違法的複議決定。

三、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賠償的請求是否應予支持。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本案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認為其因維權身心疲憊,並支付了相應費用,請求責令被申請人賠償損失50000元。複議機關經審理後認為被複議的行政行為應被確認違法,行政賠償的前提已經成立,故應當審查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賠償請求是否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複議機關需判斷申請人主張的賠償是否屬於侵害財產權造成的直接損失。複議機關認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應根據損害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來劃分,具體看損害的發生是否介入了其它因素。本案中被申請人作出的《建設用地批准書》與原告因第三人違法建設行為不斷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產生的“身心疲憊”、“維權費用”之間的關係系間接因果關係,且申請人也未提供被申請人的批准行為給其造成直接損害的證明材料。因此,複議機關認為,本案申請人主張的賠償不屬於直接損失的範疇,對其提出的行政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