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引以為戒!答非所問的信息公開回復不利於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政府信息公開五花八門,看似簡單,利害關係人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向相關行政機關申請與生產、生活相關的內容,但現實生活中,往往會出現申請過程反覆,與申請結果達不到申請目的的情況,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請人要求的內容情形,本案即屬於此種類型。

引以為戒!答非所問的信息公開回復不利於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本案的申請人溫某等6人因政府徵地拆遷,為了核實自己的房屋是否在徵地範圍內,向高縣自然資源局提出了申請,但縣局卻不予答覆,申請人於是就其行政不作為提起了行政複議申請,在行政複議過程中,縣局進行了答覆,但其給申請人的答覆與其向複議機關提交的答辯內容不一致,導致申請人仍然無法確定相應的信息。無奈,申請人就其答覆行為再次提起行政複議,複議機關本著化解矛盾的出發點,經審理後,作出瞭如上覆議決定。

實踐中,有的行政機關已經提供了相應的內容,只是不符合申請人的要求。也就是說,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此信息,而行政機關卻提供了彼信息,或者是行政機關只提供了一部分內容,也或者是行政機關只提供了索引而未提供全部實質內容,這就造成了申請人要求公開的信息內容並未真正獲得。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這就規定了行政機關應當儘可能地按照申請人的要求進行提供,其外延應當是能夠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供原件,提供不了原件的,也可以提供相對應的複製件,提供不了複製件的,可以安排申請人進行相關資料的查閱或以其他形式進行提供。

引以為戒!答非所問的信息公開回復不利於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當然,信息公開條例也對申請人的申請提出了要求。之所以要求申請人對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要有內容描述,是考慮到行政機關掌握的信息量大,為了提高效率,申請人提起申請時對內容作出描述是非常必要的,在申請人提供了合乎要求的政府信息申請後,行政機關如果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申請人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進行救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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