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政府委託村幹部發放糧食直補款,村幹部因與農戶存在債務糾紛,扣留糧食直補款。
農戶找鄉政府,鄉政府說糧食直補款已撥付給村幹部,叫農戶找村幹部領取糧食直補款。
農戶不服,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鄉政府應按政策規定將糧食直補款發放到農戶,不能以糧食直補款已撥付給村幹部作為拒絕發放理由,村幹部和農戶債務糾份應由雙方另行處理。
行政複議機關決定,責令鄉政府十五日內將糧食直補款發放到農戶。
鄉政府責令村幹部十日內將糧食直補款發放到農戶。
村幹部將糧食直補款發放給了農戶。
鄉政府組織村幹部和農戶調解,調解無效。
村幹部將農戶告到法院,要求歸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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