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權常見的賠償方式幾種?

侵權行為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可能造成很多種損害和損失。損害,是指對人體的實質性傷害後果;損失,是指造成人體的損害以後所產生的財產上的不利益,以及精神上的痛苦和創傷。在一般情況下,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這三種人格權,都可能造成人體上的損害和財產上的損失,以及精神上的痛苦和創傷。

醫療費賠償

醫療費賠償的目的,在於對侵害人身造成傷害所致財產損失的補償。在這項賠償上,實行的是全部賠償原則,即損失多少就賠償多少,賠償應當與損失相一致。

只有這樣,才能夠恢復受害人的權利,救濟受害人的損害。在《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醫療費賠償具體辦法,即:“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誤工費賠償

誤工費損失的賠償,補償的是受害人由於人身受到傷害,耽誤工作而造成的財產損失。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護理費賠償

護理費賠償,補償的是受害人因為受損害生活不能自理,由於需要有人進行護理而造成的財產損失。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交通費賠償

對於救治人身損害需要支出交通費的,應當賠償交通費損失。這種賠償是賠償受害人因人身損害而支出的實際財產損失。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住院伙食補助費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需要住院的,在住院期間支出一定的伙食補助費,是必需的。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營養費賠償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財產利益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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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侵害身體權,造成難以計算的財產利益損失的,應當參照相當的標準計算。

例如,侵害身體、非法抽血等形式的侵權行為,應當按照所抽取的血的數量和價格作標準,適當高於這個標準確定賠償數額。沒有辦法計算的,則可以作估價,以估價作為賠償計算的標準。在侵害身體權所造成的受害人的間接利益損失的場合,還要考慮對其所損失的間接利益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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