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時如何提交有效的錄音證據?

拆遷維權無非在於拆遷補償不合理拒絕簽字、拆遷協議有異議、受到非法強拆等等產生的拆遷維權,而想要維權成功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無非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和拆遷方對簿公堂,就少不了在被拆遷的過程中產生的證據,而這部分證據也只有最直接的被拆遷人所提供,當然,我們所知道的證據當中有書面文字、圖片、錄音、視頻等等,那麼究竟什麼樣的證據是有效的?合法的?

證據的有效性不是簡簡單單的認為有了這份證據就代表有效,今天,中師通過拆遷維權中“錄音證據”進行講解,究竟什麼樣的“錄音”是有效的?如何被合法採信?錄音取證的方式和技巧?


01錄音證據被合法採信的條件

錄音又被稱為試聽資料,在法律上是被認可證據形式之一。

錄音取證在人們的印象當中屬於一種較為隱蔽,且取證對方警惕性較高的一種取證形式,這種取證相對來說較容易實現。但是,錄音取證也並不是任何條件下都可以進行的,除了要注意方式方法外還要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取得真實有效的錄音證據。

拆遷時如何提交有效的錄音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七十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02錄音如何作為庭審證據採集的關鍵呢?

符合法律規定是基礎,並且錄音資料不能有瑕疵,例如關鍵信息不對稱,錄音資料不完整,錄音原文件經過修改等。

拆遷時如何提交有效的錄音證據?


1、場所合理切不可採取竊聽的方式,尤其是窺探他人隱私,這類錄音證據會因手段違法而被排除;

2、被採集者不能受到非法的脅迫或威脅,這類錄音證據也將無效;、

3、錄音資料必須要具備真實性、連貫性、原始性,不能進行二次修改剪輯,音質需要清晰,音效表達完整,關鍵信息不可斷續;

4、錄音證據最重要的還是要有其它證據作為輔助。


03錄音證據採集的方式和技巧

除了上述採集錄音證據所要遵循的法律規定外,還必須要謹慎且具有可實施性的具體方式或做法,提前做好準備,不打無準備之仗。

在眾多拆遷案例中,當事人往往缺乏真實有效的取證技巧,或採集證據的同時雖然證據受到採信,但同時違反了法律規定,在另一個層面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那麼,究竟什麼樣的錄音方式最有效?又有什麼最好的技巧呢?

拆遷時如何提交有效的錄音證據?


1、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從法律上講,錄音證據的採集應儘早實施,尤其是被拆遷人在和拆遷方首次交涉時及時錄像,這個時候錄音對象基本上沒有防備心理,所產生的價值相對較大。如果經過多次交涉後,對方都會對其產生防備心理,所以,錄音要趁早。

地點的選擇最好不要對其進行竊聽的方式,尤其是錄音對象的家中,車中安裝設備,可在交談的辦公室、拆遷現場等比較安靜且不受干擾的地方。

2、錄音器材的選擇

如今錄音器材多種多樣,如專業的錄音筆、手機、MP3等都可以,但儘量選擇降噪功能較好的器材,如果在多次電話溝通中最好每次都要進行錄音,每次打完電話可在電信官網下載接聽撥打電話的記錄作為輔助證據。

3、 準備工作

任何一項調查取證都要有充分的準備,錄音也不例外,尤其是錄音內容的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要注意的是不要在態度過於偏激的情況下進行,想好對話方式如何“誘導”對方儘早進入正題,更要對錄音現場的一些突發情況及早準備,尤其是在得知在協商前對方禁止一切電子設備進場時如何提取準備等等。

4、談話方式的選擇

按照事實來講,大部分錄音皆為私密錄音,要想讓對象不察覺錄音,就要在說法方式上作出調整,尤其是對話時的神態、語氣都要自然。

(1)、不戒備的情況下透露出時間地點,並儘可能的讓對方說出,如問其今天幾月幾號,幾點了?這個地方距離什麼什麼地方多遠等等,更要明確對方的真實身份和所談事情的事實,交談時儘量用全名稱呼,聲音放大,多交談,尤其是重要事務多敘述幾遍;

(2)、在關鍵證據的作出相互印證,一問一答並確定的方式,例如為什麼補償金額和我的真實補償標準有那麼大的差異等等;

(3)、談話中說的多並不代表涉及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更不要採取威脅逼迫的方式,如果產生這類錄音,即使之前的錄音資料可信非常高,只要對其威脅逼迫了,這類錄音證據也就無用了;

(4)、對事實進行闡述和論證,承認和否定進行回答或闡述真實目的為準,不要圍繞法律觀點和責任進行論點;

(5)、以點為準,問到對方所承認的事實,控制談話時間,不要讓對方不耐煩而不中斷作答或不作答。

5、公證錄音過程

公證是讓公證機關對其公證過程作出公證和公證的地方,以確保錄音證據的合法性,當然經過公證可以有力的提高錄音證據的證明力度,當然這項要在特殊情況下進行,並不是所有拆遷維權都適用,具體要諮詢律師。

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並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二)物證、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終上所述,中師為大家對其“錄音證據”作出了詳細講解,其中在遇到強拆時錄音證據的重要性非常重要,同時,中師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拆遷維權,除了第一時間諮詢律師,取得證據後要第一時間提供給主辦律師,千萬不要私自用錄音證據要挾對方或在庭審時突然提供錄音資料。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