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隔月發計件工資嗎?

用人單位能隔月發計件工資嗎?

去年10月,龔某到一家快遞公司做快遞員,勞動合同約定固定工資2200元,另憑計件來算提成。上班幾個月來,龔某每月結算工資能拿到4500元左右。但公司每月只給發固定工資,提成要隔月再發放。理由是送快遞常會有誤送、丟損等問題發生。為此,提成雖有結算但要等每個快遞送達無誤核准後再支付。

龔某認為不合理,想找公司理論,又怕丟工作。故龔某來電詢問,公司的這種做法對嗎?

國家統計局曾發文明確:工資總額是由“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組成。公司憑計件核算的提成,也是工資的一種。

因此,公司隔月向員工支付計件工資的做法是不正確的。

我國的勞動法律法規均規定工資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也就是說,工資支付的週期不得長於一個月。該公司規定當月工資隔月發放的做法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用人單位能隔月發計件工資嗎?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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