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騎車意外亡,朋友同駕判承責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

司機一杯酒,親友兩行淚。

醉酒騎車意外亡,朋友同駕判承責


一男子酒後駕駛摩托車,

發生事故身亡,

同行的朋友亦被判賠償。

這是為什麼呢?

醉酒騎車意外亡,朋友同駕判承責


不幸:心存僥倖醉酒駕車 意外事故導致身亡

2018年5月3日上午12時左右,阿慶到阿秋家吃完午飯,各自騎摩托車去神山閒逛至大概1點半左右分開。當天晚上7點多阿慶的妻子接到交警通知,阿慶於當天14時許在白雲區某路段因醉駕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期間阿秋曾打過電話到阿慶妻子詢問阿慶是否到家。

經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阿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295.2mg/100ml。同時,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得知,阿慶持超過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醉酒後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過錯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阿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醉酒騎車意外亡,朋友同駕判承責


親屬:阿秋未盡安全注意及勸阻義務,應承責

阿慶的妻子及兒子認為,阿慶受阿秋邀請到其家中查看新房裝修情況,並在阿秋家中喝酒。酒後阿秋明知死者阿慶嚴重醉酒狀態,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將醉酒者護送到家、未勸阻醉酒者駕車導致發生交通事故死亡,阿秋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40%的過錯責任,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18813.8元。


醉酒騎車意外亡,朋友同駕判承責


法院:阿秋對醉駕行為起積極作用,承擔5%責任

關於死者是否飲酒的問題。法院經審查,結合阿慶平時喜歡喝酒、阿慶到阿秋家中時攜帶了白酒、阿慶午飯時提出喝酒、經鑑定事故時阿慶處於醉酒狀態等情況及證據,認定阿慶當天中午在阿秋家吃飯並飲酒。


醉酒騎車意外亡,朋友同駕判承責


關於阿秋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對醉酒人可能有人身損害危險之虞,相關人員應有適當的注意義務。經司法鑑定阿慶已構成醉駕,阿秋明知阿慶屬於酒後駕車,仍與其一同駕駛各自的摩托車外出,且未將醉酒的阿慶安全送回家中,阿秋的行為對阿慶實施醉駕行為無疑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據此,應認定阿秋對阿慶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關於損害賠償責任比例的認定問題。對於涉案交通事故的發生,阿慶自身存在嚴重過錯。首先,阿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自身人身安全負有首要的謹慎防範義務,嚴禁酒後駕車已屬於社會常識,酒後駕車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其次,阿慶駕駛的摩托車屬於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該過錯應完全歸於阿慶。再次,阿慶還存在忽視自身安全未帶安全頭盔的過錯。反觀阿秋一方,其未勸阻阿慶酒後駕駛且與其一同駕車外出,其行為系阿慶實施酒後駕駛行為的輕微因素。綜上,酌定由阿秋承擔5%的賠償責任。

最後,按阿慶死亡後以法律標準認定的損失,法院判決被告阿秋向阿慶的家屬支付5%的賠償款即37219元。


醉酒騎車意外亡,朋友同駕判承責


酒駕的危害

酒後駕車或騎車時,司機受到酒精麻醉後,反應變得遲鈍,容易出現交通事故,後果無法挽回,請為了你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飲酒勿開車,開車勿飲酒。作為同飲者,也務必提醒同伴切勿酒後駕車。

1.觸覺能力降低

飲酒後駕車,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腳觸覺較平時降低,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

2.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飲酒後,人對光、聲刺激的反應時間延長,從而無法正確判斷距離和速度。

3.視覺障礙

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0.3%,會導致視力降低,在這種情況下,人已經不具備駕駛能力。酒精含量超過0.8%,駕駛員的視野就會縮小。

4.失去理智

酒精刺激下,有時會過高估計自己,對周圍人勸告常不予理睬,做出失去理智的事。

5.疲勞度激增

飲酒後易睏倦,表現為駕車行駛不規律、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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