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買賣存量房涉稅及優惠政策

一、賣方增值稅:

(一)單位(一般納稅人)

含稅銷售額/(1+9%)×9%-進項稅額

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含自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按照5%的預徵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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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單位(小規模納稅人)

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三)個人

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

1.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

2.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徵增值稅;

3.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免徵增值稅(包括: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增值稅附加原則上隨著增值稅的減免而減免)

二、增值稅附加

以繳納的增值稅金額為計稅依據,區級綜合稅率為12%,縣級綜合稅率為10%。

其中:從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增值稅附加一律按50%的幅度減免

三、賣方所得稅

(一)單位:企業所得稅

按照相關企業所得稅規定,將銷售額納入銷售當月(季)收入,按規定預繳並在次年規定期限內進行彙算清繳。

(二)個人:個人所得稅

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對其實行核定徵稅。其中:

1.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住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2.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3.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賣方印花稅

按照按所載金額的0.5‰計算。其中: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免徵印花稅。

五、賣方土地增值稅

1.適用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100%的部分,稅率為40%;

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200%的部分,稅率為50%;

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2.扣除項目包括:

(1)提供取得房產相關憑據(發票、契稅證明、合同協議及支付憑據、司法文書)的,按憑據記載金額並每年加計5%計入扣除項目。

營業稅發票及其他憑據,按照發票或憑據所載金額;增值稅普通發票,按照發票所載價稅合計金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所載不含增值稅金額。

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2)提供評估機構出具以“重置成本法”評估建築物的重置成本價格的,按評估價格以及取得土地使用權憑據記載金額,計入扣除項目。

(3)其他扣除項目:轉讓房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及其附加、印花稅;因計算納稅的需要支付的房產評估費;取得房產環節契稅(評估價格中已含契稅的除外)。

3.無法查實計算扣除項目金額的,按照定率徵收土地增值稅。

4.其中

(1)個人轉讓住房免土地增值稅;

(2)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買方涉稅

一、買方契稅

按不含增值稅的交易價格×稅率徵收契稅,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其中:

1.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2.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

3.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徵契稅。(不包括遺囑繼承)

二、買方印花稅

按照按所載金額的0.5‰計算。其中: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免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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