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案二审改判

2019年1月25日,贵溪市人民法院对我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姜某某、左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被告人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三名被告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该案经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被告人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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