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了3.1萬元 打了8萬元借條 “隨便”打借條險釀糾紛

三秦都市報—三秦網訊 (記者 張晴悅)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會因礙於情面、疏忽大意、太過信任等原因,在借貸時不書寫借條或借條書寫不規範。殊不知,這樣一不留神,就會踩上民間借貸的“雷”。近日,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借貸糾紛案件,辦案法官王寶娟以案說法,和大家分享借條的“正確打開方式”。

案情回放:借了一筆錢 打了兩張條

原告楊某與被告吳某系朋友關係。2016年,吳某因急需資金,從楊某處借款3.1萬元,未約定利息,也未出具借條。後因吳某不還款,楊某在借款10個月後向其索要,吳某出具了借條一份,載明借到原告楊某現金3.5萬元,並承諾一個月內償還。後吳某未按照約定還款,楊某再次要求吳某償還借款,吳某又出具了一份借條,寫明借到楊某出借的現金4.5萬元。後因吳某未按約還款,楊某將吳某起訴至未央法院。

吳某接到傳票後很是著急:“我只借了楊某3.1萬元,但先後給他打了3.5萬元和4.5萬元的兩張借條,對於已經還的2萬元也沒有證據,這下可咋辦?”

而當吳某到庭,看到楊某的起訴狀後頓時釋然。原來,楊某隻用3.5萬元的借條起訴了吳某,並在事實與理由部分承認吳某還款了2萬元,僅剩1.5萬元未償還。吳某當即表示:“楊某沒有拿4.5萬元的借條起訴我,也承認我還了2萬元,他是一個誠實的人。既然這樣,我願意償還剩餘的1.5萬元。”

後經主審法官王寶娟與楊某溝通,其承認當初在第二次向吳某索要債務時,吳某將之前所借的3.5萬元本金及利息折算後,沒有將3.5萬元的借條收回,又向其出具了4.5萬元的一份借條,雙方之間只存在一筆借款。在法官的主持下,吳某主動向原告履行了義務,楊某也向未央法院提交了撤訴申請,案件就此圓滿解決。

法官釋法:正確書寫借條尤為重要

辦案法官王寶娟就此說法稱,上述案件中,被告在未能按時還款時,再次向原告出具了兼具收條性質的借條。正因為原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對案情能如實陳述,被告才免受財產損失。“試想,如果原告目的不純,將兩張借條都用來起訴被告,並不承認其還款2萬元的事實,被告該如何舉證?他的權利又該如何實現?”

王寶娟在此提醒大家:借條是借貸關係的有力證據。司法實踐中,不少民間借貸案件的被告到庭後都稱沒借原告的錢,只是“隨便”打了一份“借條”。

實際上,“今借到xx現金xx元”這樣的條據並非僅僅是借條,同時兼具收條的性質。因此,對於債權人而言,讓借款人正確書寫借條尤為重要。最好寫明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大小寫)、付款方式、到賬情況、利息約定、借款期限、違約責任、糾紛處理方式、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對於債務人而言,在還款時應儘量採用銀行轉賬等有記錄留存的方式,便於日後查詢。同時最好向債權人索要收條,從而避免雙方的權益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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