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動態-真假“拉菲”法庭對峙!你買到的是真的“拉菲”嗎?

商標動態-真假“拉菲”法庭對峙!你買到的是真的“拉菲”嗎?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國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高檔葡萄酒逐漸成為人們日常佐餐、休閒娛樂時的常見選擇。世界聞名的葡萄酒製造商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創園於1354年,其所出產的“LAFITE/拉菲”葡萄酒已經成為世界頂級葡萄酒的代名詞,在20世紀90年代進入中國市場後,也為我國消費者普遍推崇。然而,“LAFITE/拉菲”葡萄酒因其極高的知名度已經成為商標侵權案件的“事故高發區”。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侵犯“LAFITE/拉菲”商標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案件,判決侵權方賠償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經濟損失200萬元以及合理開支10萬元。 原告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訴稱,其名下的“LAFITE”“拉菲”“”等商標在被控侵權行為發生前就已在中國進行了廣泛的宣傳、推廣,構成葡萄酒商品上的馳名商標,法嘉拉公司在其經銷的“拉菲·萊茵堡紅葡萄酒”等“拉菲”系列葡萄酒標籤上使用了與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上述商標近似的商標,屬於侵權商品,法嘉拉公司還在上述被控侵權商品的標籤上註明其為該商品的中國總經銷商,

其上述行為嚴重侵害了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老番客公司作為分銷商之一,其銷售被控侵權商品的行為,亦侵犯了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的商標權。據此,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遂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經濟損失1500萬元。

商標動態-真假“拉菲”法庭對峙!你買到的是真的“拉菲”嗎?

真假“拉菲”法庭對峙!你買到的是真的“拉菲”嗎?

被告老番客公司辯稱,涉案商品是出於個人消費目的從法嘉拉公司購買的,其不具有侵權故意,而且老番客公司已向法院提供了侵權商品來源,工商部門也已經對老番客公司的上述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因此不應該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法嘉拉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LAFITE”“拉菲”“”等商標不構成馳名商標,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標識與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主張的上述商標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即使構成侵權,法嘉拉公司也只是經銷商,在主觀上沒有侵權故意,而且,侵權商品來自案外人,法嘉拉公司已經支付了相應對價,並提供了合法來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明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的中文“拉菲”商標與外文“LAFITE”商標相互對應,至少在2011年之前就已構成葡萄酒商品上的未註冊馳名商標。老番客公司和法嘉拉公司銷售的以及以法嘉拉公司名義進口的涉案被控侵權商品與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生產的正牌商品種類相同、標識近似,並存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兩被告老番客公司、法嘉拉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就責任承擔來說,兩被告老番客公司、法嘉拉公司因注意義務的不同而有所區分。老番客公司系一家規模較小的從事日用百貨銷售的店鋪,並非專門從事酒類銷售的經營者,老番客公司所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應與其自身的判斷能力相適應,不應承擔過高的注意義務,其在從法嘉拉公司購買涉案侵權商品時,已對相關文件進行了審查,其僅根據上述文件中表面記載的商品進口信息不能準確判斷出是否是假冒商品,結合上述情況,老番客公司主觀上屬於不明知或應知所銷售的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其已向法院提交了進貨的合法來源,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法嘉拉公司的自我宣傳,其專門從事葡萄酒的進口和經銷,因此應當承擔較高的注意義務,其在進口葡萄酒時,應當嚴格審查相關文件的真實性,甄別其購買的是否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尤其是作為“總經銷商”,更應當審查是否具有經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或其授權商許可的源頭證明文件。不僅如此,在法院審理期間,法嘉拉公司仍在網上宣傳推廣“拉菲”系列葡萄酒,以上足以證明該公司銷售涉案侵權商品的行為具有主觀明知,且惡意明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除要求法嘉拉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外,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還結合涉案商標的知名度、法嘉拉公司的主觀惡意程度、實施侵權行為持續的時間、侵權規模、已查明的侵權商品數量等因素,依照法定賠償原則判決法嘉拉公司賠償羅斯柴爾德酒莊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2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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