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朋友竹竿摘芒果意外墜落,遭家屬索賠25萬元,合不合理?

阿國在摘芒果時,不幸從樹上跌落摔傷。阿國被送到醫院時,情況非常嚴重,經醫院診斷,阿國系重型顱腦損傷,並伴有多處骨折等傷情。阿國自己說,他是從約3米高樹上掉下來的。最終,阿國經搶救無效死亡。

阿國的家屬認為,是阿貫約阿國去摘的芒果,阿貫應對阿國人身安全負有注意義務,但其未盡提醒、協助、照顧等義務,導致阿國摔傷死亡,應賠償各項損失2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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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貫說,案發當日,阿國騎車到他家,找他借勾芒果的竹竿,不是阿貫邀請阿國去的。阿貫借給他之後,阿國自己拿著竹竿就去了。那棵芒果樹也是公家的,離他家約200米。當時自己因為要去餵鴨子,並沒有跟著阿國去摘芒果。阿貫忙完家務之後,阿國還沒將竹竿還回來,於是便走到芒果樹處,看見阿國躺在地上,腦部流了很多血。他趕緊撥打120,並與阿國的家人聯繫。

阿貫認為,阿國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阿國的死亡與他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自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經公安機關調查,因事發地點在北峰一處較為偏僻的地方,此案並無目擊證人。無法證明阿貫是與阿國一起相約摘的芒果,也無法證明阿國在摘芒果時,阿貫在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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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對於向阿國借竹竿摘芒果的阿貫,是否需要對阿國的死亡承擔責任呢?

根據阿貫自己的陳述,他是從約3米高樹上掉下來的,不是阿貫故意加害所致。所以,阿國的死亡與阿貫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如果阿貫對阿國的死亡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阿貫是與阿國在一起摘芒果的。阿貫將竹竿借給阿國,從阿貫的主觀方面判斷,他在借竹竿給阿國的時候,能預料到阿國會使用竹竿摘芒果,但無法預料到阿國會爬到樹上用竹竿摘芒果。所以,對於阿國從樹上摔下來的行為,阿貫根本無法預知,法律不應強人所難,對於行為人無法預知的事情,不能賦予其更多的謹慎注意義務。

阿國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身的安全具有觀察、注意、自我保護的義務及能力。在明知攀爬芒果樹存在掉下來風險的情況下,仍故意為之,並導致自己從約3米高樹上摔下來致死,其主觀上符合過於自信的過失,他的行為符合侵權責任法中的自擔風險行為,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後果。

在發現阿國受傷後,阿貫立即報警,並陪同阿國到醫院搶救,他的處置行為也並無不當。阿貫的行為不存過錯,要求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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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阿貫與阿國是多年朋友,與死者家屬也認識,調解可能更有利於糾紛的解決。經過多次協調,雙方達成庭外和解,阿貫不需要在金錢上對阿國家屬進行賠償或者補償,而由阿貫到阿國家中祭拜,慰問阿國家屬,阿貫在履行這些行為後,阿國家屬向法院撤回起訴,法院依法做出准許撤訴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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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應當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託在國家或者第三人無時無刻的保護與提醒之下。如果因借給他人一件普通物品,而需要監督他人對物品的整個使用過程,並且還需要時刻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那麼,人與人之間的正常交往也將變成風險極大的事情,這不符合人類社會發展的一般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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