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朋友竹竿摘芒果意外坠落,遭家属索赔25万元,合不合理?

阿国在摘芒果时,不幸从树上跌落摔伤。阿国被送到医院时,情况非常严重,经医院诊断,阿国系重型颅脑损伤,并伴有多处骨折等伤情。阿国自己说,他是从约3米高树上掉下来的。最终,阿国经抢救无效死亡。

阿国的家属认为,是阿贯约阿国去摘的芒果,阿贯应对阿国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但其未尽提醒、协助、照顾等义务,导致阿国摔伤死亡,应赔偿各项损失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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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贯说,案发当日,阿国骑车到他家,找他借勾芒果的竹竿,不是阿贯邀请阿国去的。阿贯借给他之后,阿国自己拿着竹竿就去了。那棵芒果树也是公家的,离他家约200米。当时自己因为要去喂鸭子,并没有跟着阿国去摘芒果。阿贯忙完家务之后,阿国还没将竹竿还回来,于是便走到芒果树处,看见阿国躺在地上,脑部流了很多血。他赶紧拨打120,并与阿国的家人联系。

阿贯认为,阿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阿国的死亡与他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经公安机关调查,因事发地点在北峰一处较为偏僻的地方,此案并无目击证人。无法证明阿贯是与阿国一起相约摘的芒果,也无法证明阿国在摘芒果时,阿贯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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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向阿国借竹竿摘芒果的阿贯,是否需要对阿国的死亡承担责任呢?

根据阿贯自己的陈述,他是从约3米高树上掉下来的,不是阿贯故意加害所致。所以,阿国的死亡与阿贯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阿贯对阿国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阿贯是与阿国在一起摘芒果的。阿贯将竹竿借给阿国,从阿贯的主观方面判断,他在借竹竿给阿国的时候,能预料到阿国会使用竹竿摘芒果,但无法预料到阿国会爬到树上用竹竿摘芒果。所以,对于阿国从树上摔下来的行为,阿贯根本无法预知,法律不应强人所难,对于行为人无法预知的事情,不能赋予其更多的谨慎注意义务。

阿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的安全具有观察、注意、自我保护的义务及能力。在明知攀爬芒果树存在掉下来风险的情况下,仍故意为之,并导致自己从约3米高树上摔下来致死,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他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中的自担风险行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在发现阿国受伤后,阿贯立即报警,并陪同阿国到医院抢救,他的处置行为也并无不当。阿贯的行为不存过错,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借朋友竹竿摘芒果意外坠落,遭家属索赔25万元,合不合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贯与阿国是多年朋友,与死者家属也认识,调解可能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经过多次协调,双方达成庭外和解,阿贯不需要在金钱上对阿国家属进行赔偿或者补偿,而由阿贯到阿国家中祭拜,慰问阿国家属,阿贯在履行这些行为后,阿国家属向法院撤回起诉,法院依法做出准许撤诉的裁定。

借朋友竹竿摘芒果意外坠落,遭家属索赔25万元,合不合理?

成年人应当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或者第三人无时无刻的保护与提醒之下。如果因借给他人一件普通物品,而需要监督他人对物品的整个使用过程,并且还需要时刻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那么,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也将变成风险极大的事情,这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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