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塊“髒”玻璃 業主四年拒交物業費 訴前調解化糾紛 免了官司都獲益

“不擦乾淨玻璃,我就不交物業費!”居住於我市九華北路某小區的一位業主,因為一塊玻璃沒擦乾淨,與物業鬧起了矛盾,連續四年拒交物業費。前不久,物業公司將其訴至蕪湖經開區法院,請求判決業主交清四年物業費和違約金,並承擔訴訟費用。業主、物業即將“撕破臉”鬧上法庭,此時,法院指派“夕陽紅調解員”劉向文對這起案件進行訴前調解。

物業修窗不慎在玻璃上留下膠印

原來,這一切矛盾源自一次物業維修工作。四年前,該小區物業公司給這位業主家修理飄窗窗框,維修人員在修理過程中不慎將膠水(約十幾滴)滴落於飄窗玻璃上方。當時物業公司立即安排保潔進行清除擦洗,而清洗之後,玻璃上仍留有淺淺的膠水印子無法去除。業主對此大為不滿,認為該塊玻璃被物業公司“搞糊了,就是要把這塊玻璃擦乾淨,否則就不交物業費”。而物業公司則認為:物業已經為該戶清理了玻璃,也願意給予業主適當補償,但是業主理應按期交納物業費。

調解員劉向文了解到,本案的矛盾焦點只有一個,這塊玻璃到底有沒有被搞“糊”,“糊”到什麼程度。鑑於雙方各執一詞,調解員與案件雙方一起來到業主家裡。在現場,調解員湊近仔細觀察了有紛爭的這塊玻璃,發現該塊玻璃上方有著淺淺的十來滴膠水印子,物業公司當即又進行了一次清除,但確實已經清除不了。

不認可調解方案 業主將面臨訴訟

調解員發現,這些印子既不影響採光、美觀,也不影響業主的生活起居。針對這些情況,調解員拿出的調解方案是:物業公司優惠200元,作為對該塊玻璃的補償,業主兩日內一次性交納拖欠四年之久的物業費3700餘元,物業公司放棄對其違約金的訴求。

調解方案一出,物業公司對此方案無異議。但這名業主仍然堅持“要把玻璃擦得跟客廳的玻璃一樣”,否則就不交物業費。調解員向其嚴肅指出:“對於無理要求,依法依理都不會得到支持的,該塊玻璃上方是有一點輕微膠水印跡,但站在地面根本看不見,既不影響採光,也不影響美觀,物業公司已經不止一次安排保潔予以清除擦洗,而你因為一塊玻璃拖欠四年物業費,你想想這種做法到底該不該?”調解員告知業主,如果未能在兩日內交納所拖欠的物業費,調解員不再為此案繼續調解,將依照程序安排開庭。調解員又將開庭審理後有可能產生的庭審判決後果告知業主,被告業主敗訴將除了交納所拖欠的物業費,同時交納一千餘元的違約金,還得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對於調解員的這一堅決態度,這位業主有些意外,卻還不放棄,纏著調解員找各種藉口不願交費,調解員不再理會,離開了現場。

最終調解成功 避免了一場官司

考慮了一晚上,次日上午,這名業主來到物業公司,按照調解方案,一次性交清了所欠物業費3700餘元,物業公司放棄對其違約金的訴請,撤回了起訴。

“這本是一個非常小的矛盾,能發展到訴至法院‘打官司’的程度,其中很大的原因是業主以為抓住物業公司的‘小辮子’,不交物業費,你物業公司拿我沒辦法,卻不知道無理不交物業費,破壞了雙方合同約定,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調解員劉向文表示,物業公司與業主既是合同服務關係,又是互利合作的利益關係。對於物業公司,在盡到物業服務義務後才享有對應的收費權利;對於業主,在履行交費義務後才享有相應的被服務的權利,從而享受舒適的生活環境。此案訴前調解,目的是緩和業主與物業公司的關係,解決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矛盾。要讓業主爽快交費,讓物業公司愉快服務,最終達到雙贏局面。

記者 顧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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