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瘋狂舉動致列車在湛江西緊急停車20分鐘,換來拘留十日, 你怎麼看?

有寶


首先說下拘留10天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可見,該名男子其實已經觸犯了上述的其中三條。僅僅拘留10天是比較輕的處罰。

為何一個普通人的常識中不會做的事,偏偏他做了,這就要從他的性格上分析。

他在生活中並不是瘋狂的人,但他絕對是一個無知之人,他還是一位認知偏差,或者認知失調的人。

認知偏差是人們在知覺自身、他人或外部環境時,常因自身或情境的原因使得知覺結果出現失真的現象。

他的無知是建立在原本任何都明白火車一旦關閉,強行進行扒門所帶來的危險性換做大部分人明都懂的情況下,他居然做了。當然,不是他沒看過或者留意過這類的事件,只是他本身是一名認知有偏差的人,當他滿腦子想到的是一定要上這趟車的時候,他的認知偏差發作了,導致他產生了瘋狂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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