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買2間商鋪被收取52萬服務費 銷售:這是工程款

(原標題:買兩間商鋪竟交了52萬服務費 銷售人員解釋這筆錢是工程款)

繼汽車“服務費”惹爭議後,房產行業的“服務費”也被曝出。

5月3日,家住成都的巫女士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她於2018年6月15日在位於溫江區金馬鎮的“東原·西岸”樓盤購入的兩間一層商鋪中,被收取了高達52萬元的“服務費”。

巫女士稱,按照合同,兩間商鋪總價200餘萬,但購房時,除了按揭貸款100萬外,自己還為此支付了150餘萬包括首付在內的各項錢款。巫女士手中的收據顯示,多出合同價的這筆52萬元費用經兩次刷卡支付,每筆26萬元,“收款事由”顯示:“服務費”,而這筆錢並未在購房合同中呈現。

目前,巫女士已將此情況向開發商進行反饋,並希望得到一個解釋和退款。

女子买2间商铺被收取52万服务费 销售:这是工程款

↑巫女士的首付單據

購買商鋪

首付100萬,還交了52萬服務費

5月3日,巫女士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了她的購房經歷。

2018年5月前後,巫女士得知了這個位於成都溫江金馬鎮的“東原·西岸”樓盤。經過考察,她和丈夫做出了決定,計劃認購該樓盤三期16號樓一層的109號、111號兩間商鋪。2018年6月15日,巫女士簽下購房合同,並支付了包括首付款在內的各項錢款。

合同顯示,兩間商鋪建築面積分別為63.48平方米和58.87平方米,單價每平方米為18138.56元,商鋪總價款以套內面積計算,前者最終計價100餘萬,後者相當。兩間商鋪合同總價合計200餘萬。

女子买2间商铺被收取52万服务费 销售:这是工程款

↑巫女士的首付單據

巫女士介紹,認購商鋪時,購房者之眾,自己還曾擔心搶不到。原本5月就應付款簽訂合同,但因為資金情況,還曾支付了定金,填寫了一張特殊事項申請表,申請延遲簽約、支付首付和按揭貸款。

巫女士稱,為了買下這兩間商鋪,她不僅作為主貸款人,與丈夫一起按揭了100萬元貸款,此外,還支付了150餘萬包括首付款在內的款項。

開發商成都東原海納置業有限公司開具的“房屋銷售專用收據”顯示,兩間商鋪首付分別為52.4萬元(含3萬定金)及48.8萬元(含3萬定金),兩者合計101萬餘元。

除此,另有兩張手寫“收據”記載,巫女士和丈夫還分別以“刷卡”方式支付了兩筆26萬元。收款事由為“服務費”,收款單位則變成了“成都蜀道易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

由此,巫女士實際為其購買的兩間商鋪共計付出了250餘萬元,而這筆52萬“服務費”卻並不在合同中。

女子买2间商铺被收取52万服务费 销售:这是工程款

↑當初銷售人員回覆巫女士,服務費系“工程方便於回款的部分”

52萬元服務費

說是“工程款”,收據卻寫“服務費”

巫女士介紹,付款時並未留意到“首付款”與“服務費”票據上的簽章差異,稱均是在銷售人員帶領下進行的支付。

最開始,巫女士也曾對這筆錢產生過疑問,畢竟不是小數目。銷售人員向其解釋道,這筆錢是“工程款”。“他們說不影響購房。”巫女士稱,她最終還是似懂非懂的付了款,“我也害怕搶不到,還是把錢給交了”。

記者看到,巫女士手上的這份由當初簽下“東原·西岸特殊事項申請表”中,對於延期完成簽約、支付首付、辦理按揭的相關事項說明中,對於錢款的記載和構成顯示為:“109號,首付524237元+工程款260000元;111號,首付488404元+工程款260000元”。但該筆“工程款”在後來的收據中則以“服務費”被收取。

天眼查顯示,“服務費”收取單位“成都蜀道易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於2017年8月成立,註冊資本100萬元,實繳資本10萬元,其經營範圍則主要與房地產經紀和房地產營銷策劃相關。

近日,一則關於手續費超過購房款的新聞報道出現在了巫女士的手機屏幕中。“新聞報道的情況跟我的情況幾乎是一樣的。”巫女士介紹,她隨即找出了當初購房的合同和相關票據,而票據所記,自己所出的“服務費”合計高達52萬元。“為啥子我們買房還要承擔服務費,這不公平!”

巫女士隨後將新聞報道和自己的質疑發給了當初的置業顧問王先生,對方回覆稱,新聞中的是服務費高於房款,而他們只是“工程方便於回款的部分”,只是佔其中一部分,“這邊是這樣的”。

女子买2间商铺被收取52万服务费 销售:这是工程款

↑巫女士被收取一間鋪面26萬服務費

開發商回應

將與購房者直接溝通

“服務費”具體詳情還需瞭解

5月3日,紅星新聞記者來到了溫江金馬鎮的“東原·西岸”銷售中心,並找到了當初為巫女士辦理購房手續,協助其完成支付的這名銷售人員王先生。對於巫女士,王先生稱的確是自己的客戶,對於“服務費”問題,他則回應並不清楚。隨後,叫來了現場另一名男性工作人員。

對於記者關於巫女士購房過程中的“服務費”問題,該工作人員表示將與客戶本人溝通,其餘問題需要接到公司通知才能回答。當記者問到,“成都蜀道易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與開發商之間是何關係時,該男子表示“我怎麼知道這是個什麼公司”。

關於“服務費”,紅星新聞記者與該男子進一步對話內容如下:

“收費是你們帶她(巫女士)去交的吧?”

“財務室交的啊。”

“服務費也是在財務室交的?”

“這個應該是吧,都是。”

“但蓋章和開發商的章不一樣啊”

“這個,我們當時……我們這邊也不太清楚。”

接著,紅星新聞記者提出,希望對方能夠對為什麼要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的內容如何,服務了什麼等問題進行回答時,該男子則表示,需要聯繫“知情人”才能回答,要記者留下聯繫方式。當問到當初是由王先生帶著巫女士進行的辦理,難道不知情嗎?該男子及王先生兩人則先後表示:“我們只是按照我們公司銷售正常的流程走的。”

“那流程中是否有交服務費的流程呢?”記者問。對此,兩人則均未予以正面回答。

走出銷售中心,紅星新聞記者通過天眼查查詢到了“成都蜀道易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的聯繫方式,幾番嘗試後,一名女性工作人員接聽了電話,對方稱是公司財務,公司與“東原·西岸”有合作,而對於“服務費”具體詳情,她則表示不清楚,隨後掛斷了電話。

最後,紅星新聞記者又通過巫女士提供的電話聯繫上開發商一名責任人,其表示目前未在售樓部,但已經與巫女士進行了聯繫,同時稱將與巫女士孩子聯繫溝通處理,不需媒體參與。而對於“服務費”的詳情,該負責人稱暫無法向記者說明,“我要先了解才知道。”

律師說法

“服務費”涉嫌違規違法

購房者可主張退還

“此案與我正在代理的雙流某樓盤的案子極度相似。”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小軍介紹,在巫女士購買商鋪的過程中,從票據合同來看,所支付費用分別支付給了開發商“成都東原海納置業有限公司”以及“成都蜀道易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前者為合同約定的房款,後者為“服務費”,又都是在售樓部財務室進行的支付,兩家公司必然是有聯繫的,後者應該是代銷角色,系一家房產經紀公司,實質為中介性質。

張小軍介紹,現實中房地產經紀公司一般會讓購房者簽訂高於開發商實際銷售額的認購書,在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的同時,房產經紀公司則向購房者收取所謂的“顧問費”或“工程款”等,賬目上則並不會載入合同。而購房者多少則會在認購過程中被誤導或被隱瞞欺騙。

張小軍認為,在此案中,如果房地產經紀公司隱瞞購房者、收取“服務費”、“工程款”,首先涉嫌違法。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關於居間人如實報告義務的規定,即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同時,本案中房地產經紀公司收取‘服務費’、‘工程款’的做法,也違反部門規章。”張小軍說,我國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佔則認為,在此案中,“成都蜀道易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應當是一種代銷角色,系代銷售的銷售公司。而如果開發商與銷售公司若是代銷關係,銷售公司僅是開發商的代理人,其應當在代理權限內與購房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收取合同價款,銷售公司與購房者之間並未建立居間關係或其他合同關係,銷售公司無權向購房者收取“服務費”等其他費用。若銷售公司與購房者之間建立居間關係,其也應當與購房者簽訂居間合同,明碼標價,否則你也不能擅自收取大額“服務費”。

對此,兩人均認為,購房者可以要求返還這筆“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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