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過戶的途徑:有的麻煩,有的費錢,有的省事兒又省錢

房產繼承過戶的途徑:有的麻煩,有的費錢,有的省事兒又省錢

近期很多朋友都在問,父母的房產,辦理繼承過戶怎麼那麼麻煩?還需要花那麼多錢?

為什麼此類問題越來越多?原因很簡單,就兩個:一個是“老齡化”來了。社會進入老齡化,意味著去世人口越來越多。人一旦去世,就產生遺產的繼承問題。一個是“有錢”了。現在多數老年人都有自己的房產,價值巨大,怎麼繼承、誰該繼承、能繼承多少等問題就擺到桌面上了。

造成的最終結果就是,作為“遺產”的房產繼承需求越來越多,可能帶來的麻煩、費用、糾紛等問題就凸顯出來了。

包括之前的文章和問答,就這類問題與朋友們做過很多交流。這裡有必要對房產繼承過戶的途徑做一個比較詳細的介紹,希望對有這方面問題的朋友提供一些幫助。

目前關於房產的繼承過戶,普遍應用的主要有三種方式。從適用條件、麻煩程度、費用等三個方面分別做一個介紹:

公證繼承

房產繼承過戶的途徑:有的麻煩,有的費錢,有的省事兒又省錢

這是目前應用最多的一種繼承方式,主要適用於繼承人對於繼承方案沒有爭議的情況。這與1991年國家頒佈一項規定有關。基本做法是:

  • 所有繼承人到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 辦理繼承權公證,公證機關出具繼承權公證書。
  • 繼承人憑藉繼承權公證書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產過戶。

公證繼承方式下,有幾個要點:

要點(一):前提是所有繼承人沒有爭議。

公證機關是不受理有關爭議方面的繼承辦理的。所以,“無爭議”是公證繼承的前提條件。

要點(二):辦理手續麻煩。

麻煩之處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

第一,需要繼承人全部到場

當然,如果有願意放棄繼承的人,可以委託他人,不需要本人出場。那麼,如果繼承人中有出行不便的、或者客觀原因來不了的、失聯的、甚至表面同意但就是不願意到場的,就無法解決了。這種情況只能靠繼承人自行解決。

第二,關鍵是證明材料的開具非常麻煩

需要繼承人到場的原因,是為了避免繼承人“隱瞞糾紛”、最終導致繼承無效的風險。但是,如果繼承人去世了,就需要有相關的死亡證明;同時,還要證明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關係;還需要繼承人個人的身份證明、待繼承的房產證明等一系列材料。尤其是前兩項:死亡證明和親屬關係證明,也是被詬病最多的地方。

有人說了,爺爺輩的早在幾十年前就不在了,上哪兒找死亡證明去?街坊鄰居親戚朋友都知道我是我父親的兒子,還需要怎麼證明?我父母結婚早,結婚證早找不到了,為什麼還得證明他們是夫妻?很抱歉的說,這些都是遺留下來的必要的辦理程序,也是出於風險規避考慮。

好消息是:

2019年10月21日在人社部舉辦的三季度新聞發佈會上,相關負責人透露,準備取消五類、42項證明材料。其中,包括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死亡證明,將採取“告知承諾制度”的方式替代證明材料的開具。

這項規定一旦開始實施,會減少很多材料開具上的麻煩問題,是一項非常好的便民措施,讓我們拭目以待。

要點(三):要收錢。

在辦理公證繼承過程中,是要收取公證費的。一般來講,繼承權公證費用收取標準是按照房屋面積、屬性、價格等因素進行收取的。關於公證費用標準,總體下來可以按照房產標的額的1%估算,在公證繼承辦理時,收費標準是公示的。下面給出一些提示:

· 如果是普通的商品房,房產價值在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過1.2%收取;超過20萬元不滿5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收取;超過5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8%收取;超過500萬元不滿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5%收取;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1%收取。

· 如果是房改房,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

· 如果是平房,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

訴訟繼承

房產繼承過戶的途徑:有的麻煩,有的費錢,有的省事兒又省錢

訴訟繼承適用於繼承人對繼承方案有爭議的情況。這種情況屢有發生,繼承人為了爭取房產開始打官司。訴訟繼承需要通過法院解決。

這種途徑取決於繼承人在“利”、“理”和“情”三者之間平衡的結果。訴訟繼承判決的結果體現形式是《法院判決書》,跟《繼承權公證書》的作用一樣,裁定繼承人、繼承份額。最終繼承人拿著判決書,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產過戶。

訴訟繼承的要點是:

要點(一):繼承人之間有爭議,且經過調解無法達成一致。

一般來講,本著“勸和不勸離”的原則,都會先經過調解程序,能避免家庭親情破裂的,儘可能避免。訴訟繼承意味著家裡人徹底“撕破臉”。

要點(二):時間長,麻煩。

我們知道,關於家事上,更多的還是“理兒”。但是很多情況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所以,在爭議期間,證據的採集非常關鍵,這裡同樣要涉及到一系列證明材料的收集,例如是不是有遺囑、遺囑有效性證明、誰贍養的多、怎麼證明贍養了、誰和誰之間是什麼關係等。

訴訟是需要時間的,一審、二審甚至再審,經過多次可能才會有最終結果。這個時間少說也得需要半年,還要取決於法院的審理案件排期,期間弄不好發生一些意外事件又要延長時間。所以,週期比較長。

關於訴訟流程,這裡無法做出明確的解釋,家家情況不一樣,很難標準化。

要點(三):要花錢。

大多數類似的糾紛,都是需要委託律師的。按照律師的收費,數萬到幾十萬的都有,甚至有的按照房產的標的收費,需要花不少錢。有的人願意自己打,但是因為專業性等方面的限制,本來可能佔理卻輸了官司,這種情況並不鮮見。

直接過戶

房產繼承過戶的途徑:有的麻煩,有的費錢,有的省事兒又省錢

直接過戶是一種最理想的方式,由繼承人直接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產過戶

很多朋友說,現在根本不需要辦理繼承權公證,強制公證已經取消的。沒錯,公證是不需要強制辦理的。這裡先簡單介紹一下沿革:

1991年,司法部發布了《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從當年11月1日開始實施。其中提到: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目的是為了避免當事人隱瞞繼承人、隱瞞遺囑從而保護當事人權益、預防產權糾紛,但繼承權公證手續繁雜且耗時長,還需要支出一定的公證費。

2016年1月,國土資源部出臺《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同年7月5日,司法部宣佈廢止《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自此,繼承權公證不再作為不動產登記申請的必要條件。

但是,在實際實施過程中,為什麼有的地方可以直接辦理、有的地方依然需要繼承權公證書或者法院判決書?幾個方面的原因:

  • 有公證遺囑,不動產登記中心如何判斷這是不是最後一份公證遺囑?
  • 有其他形式的遺囑,不動產登記中心是否有專業能力判斷遺囑的合法有效性?
  • 如果繼承人到場辦理過戶,如何知曉還有沒有別的繼承人?同樣,還是需要一堆的證明材料,一樣也少不了。

所以,這種方式雖然可行,但是尚未成為主流。所以,很多情況下在回答朋友們問題的時候,我會告知對方“試試”。能辦理的話,是最方便的途徑

這種方式下,主要收取的費用就是房產過戶費用,比較低,只需要繳納1‰的印花稅,以及百元左右的工本費即可,是最省錢的途徑

其他途徑

以上是辦理房產繼承過戶的三種主要方式。當然,還有其他一些小眾途徑,例如通過調解的方式,具體可參閱“一紙家書”之前的一篇文章,向大家介紹過:《 》。

希望通過對房產繼承過戶方式的介紹,為有這方面訴求的朋友們提供一些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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