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不足以償還貸款法院仍要執行

近日,凌海市人民法院執行和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涉案標的216萬元,該案抵押物存在不足以償還全部貸款風險。

2016年5月20被告人楊某向原告凌海市某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提出申請貸款200萬元,原被告雙方經過協商,於2016年5月27日簽訂了書面《借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200萬元,期限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年利率為9.72%,被告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同時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抵押合同》,約定用被告兩處房屋作為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合同到期後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故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被告償還原告貸款本金利息216萬餘元。並判令如被告不能履行上述所確定的債務,原告有權將登記在被告名下的房屋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債權額度範圍內優先受償。

判決生效後,被告未履行,原告凌海市某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申請執行。

執行局在執行期間瞭解到,被告有一定的償還能力,之所以到期未履行,存在以物抵清全部債務思想。經執行法官釋法析理,在抵押物不足以償還全部欠款時,法院仍要執行,特別是在有能力執行,仍拒不執行的,法院可以採取強制措施。經過執行法官仔細釋明,被執行人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迫於法院強制執行措施,雙方達成執行和解,約定6月1日前還清全部本金及利息,現已履行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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