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中不當陳述,致使個人債務變成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要旨

離婚案件中,涉及債務時,一方提出所負債務並願意自己償還,另一方予以認可的,視為知曉該債務,該債務記錄為夫妻共同債務,則夫妻雙方均對出借人具有償還責任。

離婚調解中不當陳述,致使個人債務變成夫妻共同債務

案情簡介

2013年7月7日,劉波向馬鳳蘭借款150萬元,馬鳳蘭向劉波指定的王京偉賬戶轉入145.5萬元。

2014年5月19日,劉波與馬鳳蘭達成還款協議,約定該借款分四次付清,本息共計186萬元。

2014年6月11日,馬鳳蘭將劉波、周媛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到期的30萬元本金及利息。

2014年6月19日,劉波與周媛在法院調解下離婚,離婚協議夫妻共同債務部分載明:劉波向馬鳳蘭借了150萬元,該筆借款由劉波個人償還。

離婚調解中不當陳述,致使個人債務變成夫妻共同債務

爭議焦點

到期的30萬元款項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周媛認為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理由如下:

(1)周媛與劉波因感情不和,於2013年5月就已經分居,對劉波向馬鳳蘭借款一事概不知情。

(2)劉波承認該款項是個人所借,並且用於個人消費。

離婚調解中不當陳述,致使個人債務變成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觀點

在劉波與周媛的離婚調解協議中載明:“劉波與周媛的婚後共同債務為劉波借馬鳳蘭150萬元,該款項由馬鳳蘭個人償還。”足以說明劉波、周媛均認可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周媛對債務的否認不能對抗先前的自認,因此馬鳳蘭要求償還的30萬元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劉波、周媛具有共同償還義務。

(本文來源於真實案件,以上名字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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