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對方有配偶仍以夫妻名義同居“夫妻”均因重婚罪獲刑

明知對方有配偶仍以夫妻名義同居“夫妻”均因重婚罪獲刑

蚌埠法院網訊 近日,懷遠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理一起重婚案件。1988年,被告人孫某某與邵某某結婚,並於婚後生育三個子女;1995年,被告人李某甲與李某乙結婚,並於婚後生育二女。2006年,被告人孫某某的丈夫邵某某因犯罪入獄服刑。從2009年開始,被告人孫某某、李某甲,均在各自已婚的情況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於2010年7月17日生育一子。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孫某某、李某甲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某、李某甲,均在各自有配偶和明知對方有配偶的情況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並生育一子,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婚罪。鑑於兩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且無違法犯罪前科,均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可以對兩被告人從輕處罰。為維護我國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打擊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孫某某、李某甲均因犯重婚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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