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不足以偿还贷款法院仍要执行

近日,凌海市人民法院执行和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标的216万元,该案抵押物存在不足以偿还全部贷款风险。

2016年5月20被告人杨某向原告凌海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申请贷款200万元,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于2016年5月27日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00万元,期限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年利率为9.72%,被告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同时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用被告两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利息216万余元。并判令如被告不能履行上述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原告凌海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

执行局在执行期间了解到,被告有一定的偿还能力,之所以到期未履行,存在以物抵清全部债务思想。经执行法官释法析理,在抵押物不足以偿还全部欠款时,法院仍要执行,特别是在有能力执行,仍拒不执行的,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经过执行法官仔细释明,被执行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迫于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6月1日前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现已履行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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