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担保人之一代债务人偿还借款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在借款合同纠纷,有多个担保人,其中一个担保人代为偿还款项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毋庸置疑,但是否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如果有权追偿,其他各担保人应当如何分配偿还责任?小编通过一则案例进行介绍!

2015年,甲某作为借款人,张某、何某、某纸业公司以及洪某作为担保人,某支行作为贷款人,共同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担保,次日,某支行向甲某发放借款30万元。

2016年,某支行以甲某未能按约给付30万元借款及利息为由起诉甲某、何某、洪某、张某、某纸业公司,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支持某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某支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张某偿还了30万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而后,张某多次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他担保人均抗辩称自己无偿还的义务,要求张某向借款人甲某追偿。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本案中,因担保人张某、何某、某纸业公司以及洪某对其各自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故张某、何某、某纸业公司以及洪某对张某承担担保责任偿还30万元及利息后向甲某追偿不能的部分各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张某、何某、某纸业公司以及洪某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甲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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