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擔保人之一代債務人償還借款後,能否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在借款合同糾紛,有多個擔保人,其中一個擔保人代為償還款項後,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毋庸置疑,但是否有權向其他擔保人追償?如果有權追償,其他各擔保人應當如何分配償還責任?小編通過一則案例進行介紹!

2015年,甲某作為借款人,張某、何某、某紙業公司以及洪某作為擔保人,某支行作為貸款人,共同簽訂《最高額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借款,擔保人自願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擔保,次日,某支行向甲某發放借款30萬元。

2016年,某支行以甲某未能按約給付30萬元借款及利息為由起訴甲某、何某、洪某、張某、某紙業公司,要求其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法院判決支持某支行的全部訴訟請求。某支行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階段,張某償還了30萬元借款及相應的利息。

而後,張某多次向其他擔保人追償,其他擔保人均抗辯稱自己無償還的義務,要求張某向借款人甲某追償。

律師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本案中,因擔保人張某、何某、某紙業公司以及洪某對其各自應承擔的擔保責任沒有約定,故張某、何某、某紙業公司以及洪某對張某承擔擔保責任償還30萬元及利息後向甲某追償不能的部分各承擔四分之一的清償責任。張某、何某、某紙業公司以及洪某承擔清償責任後有權向甲某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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