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祖墳夷為平地 是誰在挑戰逝者尊嚴

案情概述:

2019年4月7日,柳城縣古砦仫佬族鄉龍美村民委劉家屯的陳某某,像往年一樣,去給已逝的祖父上墳,卻發現位於上、下姚屯交界處山腳社衝門(地名)爺爺的墳墓被損毀了,祖墳夷為平地,在墳墓原址上見到一些牙齒、衣服碎片等遺骸,陳某某看後,很傷心。最後經過了解,才知道祖墳是被同鄉汶爐村民委上姚屯姚覃某開荒時誤耙了,雙方因墳墓損毀的賠償問題產生糾紛。

陳某某發現自己祖墳被毀後,找到墳毀者姚覃某,邀來自家族人和姚覃某到現場,陳某某十幾名族人一致要求姚覃某給說法,揚言逝者為大,此事姚覃某不給他們一個滿意答覆,他們決不罷休。

事情報到了古砦鄉政府,古砦鄉是仫佬族少數民族鄉,群眾宗族觀念特別強,搞不好容易釀成群體惡性事件,鄉政府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立即啟動應急調解預案,派柳城縣司法局古砦司法所工作人員火速前往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工作人員到達現場,首先把雙方當事人拉開,規勸陳某某一方要冷靜處理,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及時平息事端,引導他們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糾紛,約雙方4月9日到古砦司法所會議室,並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以案釋法】祖墳夷為平地 是誰在挑戰逝者尊嚴

現 場 勘 查

調解過程:

調解會上,古砦司法所負責人陳建首先化解雙方對峙的情緒。給雙方充分發表意見,被毀墳一方陳某某及其族人提出要求對方買金壇,把骨頭等遺骸撿齊全,找地方重新埋葬,還要請全村人吃飯喝酒三天,保佑他們的平安,或者賠償他們7萬元,他們自己處理,針對對方提出的要求,姚覃某拒絕了,經過討價還價,最後陳某某要求對方最少賠償15000元,姚覃某仍然覺得對方要價太高,沒有同意,調解員發現雙方意見分歧太大,分別做雙方的思想工作,要求他們先回家冷靜思考幾天,擇日再召集雙方調解,經過處理,雙方情緒緩和,降低了群體性事件發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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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砦司法所組織調解毀墳糾紛

之後的時間裡,陳建分別多次與雙方電話溝通,宣傳《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並向他們介紹了自己工作中所調解過的一些類似案例情況,對陳某某提出的過分請求,也做出了批評糾正,最後陳某某答應按照時下農村修墳的實際花費計算賠償數額。

調解結果:

通過幾天的冷卻期,4月17日,古砦司法所再次組織雙方調解,調解會非常順利,雙方在一片和諧的氛圍裡進行,最後敲定姚覃某賠償被毀墳方人民幣8000元,被毀墳方擇日選擇合適的地方安葬先人遺骸,姚覃某向被毀墳方當面道歉,雙方握手言和,糾紛圓滿解決。

【以案釋法】祖墳夷為平地 是誰在挑戰逝者尊嚴

毀墳糾紛調解成功 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

【以案釋法】祖墳夷為平地 是誰在挑戰逝者尊嚴

當事人清點賠償金

至此,一起毀墳糾紛順利調解,在古砦司法所的及時介入下,成功避免了群體性事件的發生,維護了基層社會和諧穩定。

以案釋法:

根據法律規定,故意破壞他人家祖墳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同時也屬於民事糾紛案件。不但可以要求侵害人賠償修改費用,還可以主張精神賠償。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汙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二、《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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