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刀幫”稱霸一方,非法獲利5000萬!闖入公安局恐嚇公安局長!

人民網南昌4月28日電 (時雨)2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通報了江西全省法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審判工作的情況,併發布十起典型案例。據悉,從2018年1月份至今, 已有2828人因涉黑涉惡被判決。

江西省高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夏克勤介紹,從去年1月份到今年4月24日,江西全省法院受理一審涉黑涉惡案件為673件,審結365件,結案率為54.23%;受理二審涉黑涉惡案件為150件,審結98件,結案率為65.33%,判決2828人。其中,受理黑惡勢力“保護傘”案件36件39人,目前已判決5件6人。

江西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十大典型案例

一、徐文俊等25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聚眾鬥毆等罪二審案

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徐文俊因不滿分配,便停薪留職開始混跡於社會,並糾集同夥開設賭場抽頭盈利,逐漸形成了以徐文俊為首的惡勢力團伙。2005年底,徐文俊投靠了豐城市的“大羅漢”任華安(已另案判刑)並通過開設賭場、放高利貸、看賭場等方式獲取非法利益。2008年6月徐文俊正式脫離任華安,自己做“老大”,將徐可等人發展為組織成員,逐漸形成以徐文俊為首的人數眾多,骨幹成員穩定,組織嚴密,層級分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並依託組織力量,使用暴力、脅迫手段進行強賭、勒賭、入股地下賭場等,攫取鉅額非法經濟利益,並用於維繫組織的生存、發展、壯大。該組織為爭奪勢力範圍,稱霸一方,有組織地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尋釁滋事、賭博、開設賭場、強迫交易、非法持有槍支、故意毀壞財物、幫助毀滅證據、窩藏、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為31起,違法行為20起,致1人死亡、3人重傷、8人輕傷、10人輕微傷,損毀財物價值5.4萬餘元,並插手管樁行業,在當地管樁行業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該區域的經濟、社會和生活秩序。

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窩藏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徐文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24人分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限制減刑、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並處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及罰金等。一審宣判後,徐文俊等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3月22日公開宣判,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將徐文俊死刑裁定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以徐文俊為首的犯罪組織系典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明顯。該組織除了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慣用的持刀槍等手段作案外,還採取蒙面手段作案,與其他犯罪組織相互配合作案,給被害人及其當地民眾造成極大恐慌。該案的公開宣判,有力打擊了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切實增強了當地群眾的安全感。

二、歐陽文明等15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罪二審案

自2009年至2015年年底,通過多年的發展、演變,以被告人歐陽文明為組織者,以劉九根為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逐漸形成。該組織成員固定,層級分明,結構嚴密。該組織通過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開設賭場、敲詐勒索等一系列犯罪活動,奠定了在高安市新街鎮及陶瓷基地一帶的強勢地位,控制了當地的地下賭場,並大肆開設賭場且意圖壟斷樟樹市混凝土市場,同時控制了陶瓷基地喻家一帶的地下按摩室,攫取了較大的經濟利益。所獲取的利益用以維持該組織的生存、發展、壯大及支持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依託手中的槍支,多次在公開場合有組織地實施犯罪活動35起,其中涉槍案件12起,造成輕傷9人,輕微傷13人,損毀車輛8輛,砸毀店面數10家,為非作惡,稱霸一方。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基於以上事實,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歐陽文明等15人十五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和罰金刑。宣判後,歐陽文明等被告人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宜春中院經審理,於2018年2月5日作出判決,對6名被告人依法改判,對9名被告人維持原判。

本案是自中央部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統一部署下,公開宣判的全省掃黑第一案。該組織橫跨時間長達近十年,成員較多,組織層級分明,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明顯,對高安市新街鎮、陶瓷基地及樟樹市一帶的群眾生產、生活及經營形成了心理強制和威懾,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了當地的生產、生活及治安秩序。該案的查處,有力保障了當地的公眾安全,維護了社會正常經濟秩序。

三、蔡良賓等20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罪二審案

20世紀90年代,被告人蔡良賓初中畢業後,爭強好勝,混跡於廣昌。被勞動教養後,蔡良賓開始網羅、籠絡同鄉、當地遊手好閒及“兩勞”釋放人員,至2000年左右,逐漸形成以其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盤踞廣昌縣,稱霸一方,號稱“菜刀幫”。該組織層級明晰,結構穩定,等級森嚴。蔡良賓通過發放工資、提供吃住等籠絡人心,維繫組織成員,以辱罵、恐嚇等暴力、威脅手段控制組織人員,採用暴力等方式進行懲戒,致使該組織內的人員不敢輕易離開。蔡良賓為非法獲取經濟利益,聚集組織成員,多次有組織地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強迫交易、虛開發票、妨害公務等犯罪行為以及數十起違法行為,非法壟斷廣昌砂場、石場等行業,並致多人受傷及財產損失,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部分受害人畏懼於該組織的淫威,不敢報案,被迫離開廣昌。以蔡良賓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壟斷砂場及其他非法活動,非法獲利達5000餘萬元,部分以股份、工資、零用錢、吃喝玩樂的方式分發給組織成員,或用於組織成員違法犯罪後的支出,以維繫該組織的生存與發展。

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其中13人構成領導、組織、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主犯蔡良賓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等十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其他十九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刑罰。一審宣判後蔡良賓等被告人向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撫州中院二審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於2018年11月8日公開宣判,依法維持對蔡良賓等16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對其他4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因原審未充分考慮到未成年人、從犯等量刑情節,依法予以改判。

蔡良賓等人涉黑案的案發,始於一起妨害公務案。2015年9月22日,廣昌縣公安局治安大隊牽頭查處一起贛東路橋頭陂攪拌站阻工一案時,蔡良賓進入當地公安局威脅、恐嚇公安局長和案件承辦人,並威脅傷害其家人,公然挑釁、干擾公安機關依法辦案。蔡良賓組織、領導人數眾多、層級明晰、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通過非法壟斷廣昌砂場、石場等行業,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攫取鉅額非法利益,在一定區域及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案的破獲和判決,有力打擊了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

“菜刀幫”稱霸一方,非法獲利5000萬!闖入公安局恐嚇公安局長!

四、范家宏等17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罪二審案

自2012年以來,被告人范家宏以江西匯東擔保公司武寧辦事處為依託,糾集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閒散人員等,有組織地放貸、追債,並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較穩定、具有一定規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成員眾多、骨幹成員固定、層次分明、分工明確、具有一定的組織紀律。該組織利用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又為該組織生存、活動、發展提供保障。該組織成員根據范家宏指使或經其默許,大肆從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挪用資金、職務侵佔、暴力討債、毆打他人、強買強賣等違法犯罪活動;操縱村組選舉,安排組織成員擔任村小組組長,強行插手村組徵地拆遷及其他村組事務,採取犯罪手段非法牟利354.8萬元,指使骨幹成員挪用資金43萬元;安排組織成員進入武寧縣職業中等技術學校,肆意插手學校管理事務,侵吞、套取學校資金36.38萬元,嚴重破壞學校教學環境;任意毆打他人,強佔他人地下室,強買他人黃檀樹,欺壓、殘害群眾,為非作惡,造成群眾心理恐慌,在武寧縣宋溪鎮田塅村、武寧縣職業中等技術學校及縣城一帶地域和武寧縣民間借貸行業形成重大影響,嚴重干擾政府工作,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江西省武寧縣人民法院基於以上事實,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范家宏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六十一萬元。對其他組織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十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刑罰。宣判後,被告人范家宏等13人不服,提出上訴。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於2019年1月7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范家宏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特徵中沒有一起輕傷以上暴力犯罪,該組織利用組織成員中兩人患有艾滋病,通過威脅、恐嚇等“軟暴力”方式,強立債權、強行索債,插手村組事務,侵佔村組集體財產及非法控制武寧職高。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干擾基層政權,倚仗宗族勢力,強行操縱村小組選舉,藉機插手村小組大小事務,侵吞集體徵地補償款等,致使村民不能通過正常途徑維護自身合法利益;阻擾當地鎮政府工作,妨害政令暢通,嚴重影響當地鄉村工作正常開展。該組織背後存在“保護傘”。該案審結不久,武寧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原副大隊長張平因包庇、縱容該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判處刑罰。

五、張平犯徇私枉法、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審案

被告人張平於2012年12月起任武寧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副大隊長。2013年張平借款15萬元在范家宏處按月利率5%收取利息,並於2014年1月收取了一年利息9萬元。2014年至2016年期間,張平發現其情人 (另案處理)、范家宏及其組織成員聚眾吸毒,均未履行查禁職責。2017年,張平在公安機關偵查范家宏及其組織成員涉嫌犯罪期間,兩次向范家宏及其組織成員通風報信,其中一次同時縱容範家宏及其組織成員吸毒。2018年10月18日,范家宏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武寧縣法院判處刑罰。

武寧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11月23日審結該案,以被告人張平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被告人張平違法所得9萬元,予以追繳。一審宣判後,張平服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張平身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情私利,明知他人有犯罪行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利用手中權力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行為,其行為已嚴重觸犯刑法,應予以懲處。該案的判處,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嚴懲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堅定決心,淨化了政法幹部隊伍。

六、蒲亞文等15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搶劫、

非法拘禁等罪二審案

2015年5月至2017年12月,以被告人蒲亞文、趙思強為首的惡勢力集團,以天津某公司網絡營銷團隊為名,通過非法拘禁、搶劫等暴力手段從事非法傳銷活動,發展下線購買其傳銷組織的虛擬化妝品。該惡勢力集團成員多次以談戀愛為名將被害人騙至進賢縣的傳銷窩點,迫使被害人購買每套2800元的虛擬化妝品以獲得加入傳銷組織的資格。為防止被害人逃跑、報警,採取威脅、毆打、不間斷看守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數日至十餘日不等,並採取毆打、威脅、搜身等方式先搶走被害人隨身攜帶的手機、銀行卡等財物,後逼迫被害人說出銀行卡、支付寶等密碼,劫掠被害人銀行賬戶內的資金共計人民幣29萬餘元,嚴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及財產權利,破壞和諧穩定的社會和經濟秩序,造成惡劣影響。

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基於以上事實,對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蒲亞文、趙思強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蒲亞文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判處趙思強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判處一年五個月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後,蒲亞文等11人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南昌中院於2019年3月4日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年來,隨著國家對非法傳銷活動打擊力度的加大,非法傳銷違法犯罪活動也呈現出新特點,作案方式愈來愈具有迷惑性、隱蔽性、欺騙性,作案手段朝著暴力性方向發展。 “談戀愛”“介紹工作”等更具欺騙、迷惑性的方式取代了以往拉人入夥的方式,且傳銷手段已基本拋棄以往相對“溫和”的一面,變得更為殘暴。上述非法傳銷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新動向,務必引起高度重視,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大摸排、查辦力度,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嚴懲違法犯罪行為,做好普法宣傳,提升人民群眾風險防範意識,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七、袁新華等9人犯敲詐勒索罪二審案

被告人袁新華等9人系贛州市贛縣區江口鎮龍舌村村民,其中被告人袁新華等3人為該村村幹部。 2017年6月起,被告人袁新華等多次糾集召開會議,共謀向本村河道採砂的砂場企業收取“管理費”。 2017年10月初,該團伙共9名成員正式成立“龍舌村理事會”,在袁新華幕後組織領導下,多次以“保護河堤安全、砂石資源系龍舌村所有”等為藉口,通過語言威脅、驅趕打砸、毀壞財物、剪斷纜繩及在河道內設置障礙等方法,阻止“江業砂場”等企業在貢江龍舌村河道內的合法採砂作業,然後根據理事會內部分工,由被告人袁新華假借村委會名義出面協調,迫使砂場企業交納“管理費”,共非法收取“管理費”72萬餘元,損壞財物價值1.6萬餘元。

贛州市贛縣區人民法院依據上述事實,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袁新華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年至十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繼續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人民幣50萬餘元,發還各被害人;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該案上訴後,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3月20日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是發生在建築材料行業,敲詐勒索、暴力收取保護費,破壞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的“砂霸”類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本案九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為實施共同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首要分子袁新華時任該村村幹部,假借村委會名義,通過暴力威脅、故意毀壞財物等方法要挾被害人,強行索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依法予以嚴厲打擊。該案的依法查處和從嚴懲處,有利於穩固基層政權,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八、嚴忠勇等6人犯強迫交易罪二審案

嚴忠勇等6名惡勢力團伙成員均為江西泰和縣塘洲鎮塘洲村的村民。6人獨自或合夥陸續購買了四輛大型貨車,從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間,通過言語威脅、攔車堵路、強迫其他合法經營者退出等方式,強迫位於泰和縣唐洲鎮的兩家建材廠收購其提供的煤矸石、煤粉,接受其提供的運輸業務,並強迫該廠接受其提供的不符合該廠要求的煤矸石,產生的交易費用共計110餘萬元,並現場阻擾民警依法處置,導致其中一家建材廠停產多日,情節特別嚴重。

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以強迫交易罪分別判處嚴忠勇等6名惡勢力團伙成員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至三萬元不等。該案上訴後,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4月27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是發生在農村的典型惡勢力案件。6名被告人採用威脅方式橫行鄉里,強迫農村微小型民營企業與其發生經濟交易,產生交易費用數額巨大,並阻擾民警依法處置,嚴重破壞了農村治安秩序、社會穩定和經濟社會發展,尤其是阻礙了農村微小型民營企業的發展。對此類破壞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惡勢力從嚴懲處,有利於淨化農村社會環境,有利於農村微小型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

九、李偉劍等5人犯敲詐勒索、非法採礦等罪一審案

2014年4月開始,被告人李偉劍糾集同夥,通過暴力、威脅的方式,對景德鎮浮樑縣湘湖鎮陶瓷大學內多家快遞配發點多次實施敲詐勒索,收取“保護費”,時間跨度半年之久,共計收取申通、圓通、中通快遞店“保護費”共計1.65萬元。2017年11月初,李偉劍夥同他人在未辦理任何開採許可的情況下,以清理河道為由聘請挖機及貨車在湘湖鎮北安村溪田組非法開採河砂,並將開採的河砂堆放在北安村空地內。經檢測,該砂堆共計5204.1立方米,價值人民幣31萬餘元。

江西省浮樑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3月13日公開宣判,認定5名被告人構成惡勢力犯罪團伙,依法判處被告人李偉劍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其他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另2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5名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李偉劍等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在一定區域一定行業內多次實施敲詐勒索違法犯罪活動,收取“保護費”,時間跨度達半年之久,擾亂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此外,被告人李偉劍違反國家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擅自在河道內採砂,無視國家法紀。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在犯罪過程中起到次要、輔助作用,有自首、坦白情節的2名被告人,並結合其一貫表現、社區調查評估意見,依法適用緩刑。該案審結後,浮樑法院向相關部門提出要加強監管以及對快遞行業人員加強法律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法律意識,利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身安全。

十、程雨騰等5人犯尋釁滋事罪一審案

被告人程雨騰於2016年10月24日成立上饒市騰鑫諮詢服務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金額2萬元以下的小額高息“零用貸”業務,該業務嚴格控制借款時間,最長不超過半年,呈現金額小、時間短、利息高的特點。在放貸時除掉“砍頭息”,並要求每週結息。自2017年6月開始,程雨騰便糾集同夥、社會閒散人員採取言語威脅、堵鑰匙孔、門外“噴漆”,非法拘禁、隨意毆打等手段暴力催債,造成1名被害人輕傷二級、1名被害人輕傷一級及1名被害人輕微傷。法院查明程雨騰等人實施了4起違法犯罪活動,其中2起為尋釁滋事犯罪活動。

檢察機關指控,該團伙為一個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屬惡勢力犯罪集團。上饒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11月13日審結該案,經審理認為程雨騰等人系惡勢力團伙,以尋釁滋事罪判處程雨騰等5人二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後,檢察機關未抗訴,各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由經營高利貸業務在後續暴力催收欠款過程中而引起的,程雨騰在放貸後實施“軟暴力”(在借款人門外噴漆)、“硬暴力”(隨意拘禁、毆打他人)等手段進行催收穫得非法利益,破壞了公共秩序,屬於情節惡劣。但該團伙組織結構較為鬆散,人員有一定的流動性,存在時間短,前後時間不足6個月,尚不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故上饒縣人民法院只認定其為惡勢力團伙,並依法作出判決。案件宣判後,該院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了加強企業監管,規範企業經營範圍及行為的司法建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