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河北一黑社會組織成員先後擔任村委會主任、黨支部書記,長期把持基層政權,橫行鄉里,稱霸一方

高陽縣人民法院2018年2月2日依法對崔永義等48人涉黑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

崔永義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該案骨幹成員崔朋強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開設賭場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4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六個月至拘役五個月不等的刑罰,部分被告人被處以罰金。

經審理查明,自1995年至2018年,“崔氏家族”成員崔永軍、崔永義、崔永良先後擔任蠡縣林堡鄉東營村村委會主任、黨支部書記,長期把持基層政權。自1999年開始,被告人崔永義利用多年來形成的家族勢力,拉攏社會閒散人員,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特別是2011年前後,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崔永義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崔朋強、崔鵬為骨幹成員,以被告人崔永軍、崔永佔、崔永啟、田紅偉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王畔松、宋鵬遠、王帥、徐鼕鼕等20人(2人在逃、1人死亡)為成員的層級分明、分工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該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通過長期把持基層政權,開發東營住宅小區、強迫其他股東退出潘營西村磚窯的經營、強迫大車司機交停車費、破壞耕地建砂石料場、開設賭場等非法手段獲取了巨大的經濟利益。為進一步鞏固地位,多次有組織地實施聚眾鬥毆、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強迫交易、妨害公務、非法拘禁、非法佔地、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欺壓、殘害群眾,為非作歹,橫行鄉里,稱霸一方。

高陽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崔永義等24人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通過有組織地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和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對被告人崔永義應按照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相關罪行予以懲處。根據全案48名被告人所犯的罪行,高陽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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