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拒絕足額支付加班費用,員工可以因此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賠償嗎?

扉曳殤


答案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相關的行為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條件,沒有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沒有繳納社保的等等。可以說都是些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如果用人單位使用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職工可以立即離職。

有人說加班費不屬於工資,其實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我們的工資統計口徑要依據國家統計部門的規定執行。按照1990年國家關於工資總額的有關規定,實際上我們的工資主要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加班加點工資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加班費而已。

不足額支付加班費,那麼就屬於不足額支付工資,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應發工資的標準支付。

但是到時候企業肯定矢口否認,沒有足額支付相應加班費的行為。而由於考勤記錄等一些有利性的證據,都是由用人單位保存。這樣很有可能出現用人單位不道德的造假行為,所以職工也應該想法設法保留一定的證據材料。才能證明沒有足額支付加班費。

另外,根據經濟補償金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沒有足額支付工資的,應當加付25%的經濟補償金。如果能夠證明這一部分補償,不要忘記了。


暖心人社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因此,公司拒絕足額支付加班費用是存在過錯、違反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因公司的原因、過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不僅可以要求公司公司補發加班費差額部分的錢,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過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寫清楚是因為公司存在過錯,未及時足額支付加班費,才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京悅所袁康迪)


京悅說法


企業拒絕足額支付加班費用,員工可以因此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賠償嗎?

首先可以很明確的告知你,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賠償,都是有法所依的。

支付加班工資,在勞動法是這樣規定的: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是有明確寫明加班費用的計算方法的,而且按照相關規定,單位制定的調休規則也不能抵扣。例如單位讓你週六週日上班,週一週二休息,也是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那麼如果用人單位拒接支付足額費用,就涉嫌剋扣工資,勞動者也是有權益去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如下:解除與單位的勞動合同並主張已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補發被剋扣的加班費。

這裡可以看出,被剋扣的部分是可以被要求補償的,但是其他的賠償並不涉及,除非是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費,或者支付加班費後,主動與你解除合同,才會涉及其他的賠償。



出現此類問題後可以找勞動局維護自己的相關權益。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有不同意見也歡迎下方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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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有歧義。

要看單位是否已明確認可該加班費,分兩種情況:

(1)如果是單位認可但拒絕支付的,則勞動者可以單位拖欠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2)如果單位否認存在加班,進而拒絕支付加班費,此時一般不會認定單位構成拖欠,而是雙方存在認識爭議。勞動者此時以拖欠工資為由辭職且主張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石祖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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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能否認定加班?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提起勞動仲裁,員工負有加班的舉證責任。

其次,加班費屬於工資報酬 部分,如認定加班,可就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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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法乎律律師


你好!你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下面,我將有關規定梳理如下,以供參考。

一、加班費是工資的組成部分,不支付加班費就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部分組成。其中的加班加點工資就是加班費。



二、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勞動合,依據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不支付加班費要受到法律制裁。《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有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限於篇幅,簡單的說這麼多!如需要進一步瞭解情況,請私信我。


名手法務


這個涉及與工資掛鉤,我們勞動法上定義的工資包括每月的加班工資,每月的提成,及其他費用的總和,若你每月加班費是明確的,就是你的工資組成部分,不足額支付加班費,就是不足額髮放工資,所以你享有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要是不解除勞動關係,你可以就不足額的部分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當然了,跟公司協調解決最好,別傷了和氣,畢竟還要工作餬口。


水鄉師爺189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


一路風塵152444750


理論上可以,但如果是小公司,那麼你的維權成本就會很高,畢竟企業現在違法成本低


競技體育聯盟


可以,但維權時間太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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