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的稅務處理

隨著房地產企業規模的擴大,開發項目的增加,企業需要成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與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企業可以設立分公司,也可以設立子公司。分公司與子公司的會計核算方法存在根本的不同。

(一)分公司

分公司是相對於總公司而言的,沒有獨立法人資格,一般不具有獨立核算條件,企業所得稅由總公司彙總繳納。對於房地產企業來講,負責具體項目開發的分公司,通常叫做項目經理部,簡稱項目部。

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稅務上,分公司發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司合併計算,即“彙總報表”。

企業會擔心,分公司如果有風險及相關法律責任,可能會牽連到總公司,分公司的開發業務涉及的納稅風險乃至經營風險會牽連到總公司。但隨著我國公司法的不斷完善以及房地產企業抵抗風險能力的不斷加強,越來越多的大型房地產企業選擇分公司的開發模式。

(二)子公司

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對於房地產企業來講,負責具體項目開發的子公司,通常叫做項目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重要區別。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並且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根據股東會多數表決原則,擁有股份越多,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權越大。母公司控制子公司通常就是基於股權的佔有或控制協議。母公司對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過訂立某些特殊契約或協議而使某一公司處於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關係。

雖然子公司處於受母公司實際控制的地位,許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類似於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獨立公司企業,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財產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在財產責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的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財產責任,互不連帶。

目前大多數房地產企業在開發項目時選擇成立項目公司,一旦項目銷售完畢,項目公司就立即進行清算註銷,如果項目公司在日常經營中出現不規範或者偷逃稅款的情況,也不會連累總公司。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如下: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的稅務處理

(三)分支機構設立的稅務分析

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形勢下,一切合法的有利於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措施均是企業考慮的重點,選擇有利於納稅優惠的組織形式,正是達到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之一。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利益存在較大差異,公司企業在選擇組織形式時應仔細比較、統籌考慮、正確籌劃。

稅法規定,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繳納所得稅有兩種形式:一是獨立申報納稅;二是合併到總公司彙總納稅。而採用哪種形式繳稅則取決於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的性質——是否為企業所得稅獨立的納稅義務人。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它實現的盈虧要同總公司合併計算納稅,而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母、子公司應分別納稅,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稅後才能按股東佔有的股份進行利潤分配;跨地區的開發項目的稅收管轄權,除企業所得稅外均在當地。

具體到組織形式的選擇,重點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般情況下,分支機構設立初期,因為只有支出沒有收入,容易發生經營虧損,如果此時設立的是分公司,能夠與總公司“合併報表”,由總公司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可以合理減輕總公司企業所得稅負擔。經過兩三年的經營,分公司開始轉虧為盈時,再把分公司變更註冊為子公司,這樣可以降低分支機構對總機構的法律影響。

如果預知分支機構在設立後能夠很快取得收入並實現盈利,那麼設立子公司較為合適。一是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經營,較為便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可享受到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其他經營優惠;二是子公司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潤遞延納稅的好處。

總機構享有稅收優惠的,設立分公司;分支機構享有稅收優惠的,設立子公司。除了在開辦初期要對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精心選擇外,在企業的經營、運作過程中,隨著整個集團或下屬企業的業務發展,盈虧情況的變化,總公司仍有必要通過資產的轉移、兼併等方式,對下屬分支機構進行調整,以獲得更多的稅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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