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控賽格:關於擬與清控財務公司簽訂《金融服務協議》的公告

股票代碼:000068 股票簡稱:華控賽格 公告編號:2016-48

深圳華控賽格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擬與清控財務公司簽訂《金融服務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根據深圳華控賽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在公司募集資金到位前,公司擬向清華控股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控財務公司”)申請綜合授信,清控財務公司將為公司提供存款、清算、綜合授信、擔保等一系列金融服務,其中清控財務公司提供給公司的綜合授信最高不超過人民幣6億元,期限3年。貸款利率按照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執行(以清控財務公司放款日為準),在同等條件下不高於同期國內主要商業銀行同類貸款的貸款利率。

為此,公司擬與清控財務公司簽訂《金融服務協議》。

2016年9月18日,公司召開了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臨時會議,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公司擬與清華控股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簽訂的議案》,現將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交易對方情況介紹

清華控股集團財務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東路1號院8號樓清華科技園科技大廈A座10層

法定代表人:龍大偉

註冊資本:100000萬元

經營期限:2015-04-13至無固定期限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經營範圍: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鑑證及相關的諮詢、代理業務;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經批准的保險代理業務;對成員單位

提供擔保;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從事同業拆借。(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准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

股權結構:清華控股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為清華控股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清華控股有限公司為清華大學全資子公司。

清控財務公司主要財務指標:

單位:元

2015年12月31日/2015年度

項目 (未經審計)

營業收入 70,770,163.95

淨利潤(含少數股東損益) 25,743,364.09

淨資產 1,025,743,364.09

資產總額 10,278,993,516.87

關聯關係:

因公司控股股東深圳市華融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融泰”)持有公司26.43%的股權,華融泰董事周立業在清華控股有限公司任董事、總經理,因此清華控股有限公司為本公司關聯方,清控財務公司是清華控股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視同其為本公司關聯方,將比照關聯方進行披露與表決。因此,董事黃俞先生、童利斌先生、張詩平先生、劉佼女士迴避了本項議案的表決。

二、《金融服務協議》的主要內容

甲方:深圳華控賽格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清華控股集團財務有限公司

(一)服務內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務:

1、存款服務:

(1)甲方在乙方開立存款賬戶,並本著存取自由的原則,將資金存入在乙方開立的存款賬戶,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協定存款等;

(2)乙方為甲方提供存款服務的存款利率,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同類存款的存款基準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資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資金需求時及時足額予以兌付。

2、結算服務:

(1)乙方根據甲方指令為甲方提供付款服務和收款服務,以及其他與結算業務相關的輔助服務;

(2)乙方免費為甲方提供上述結算服務;

(3)乙方應確保資金結算網絡安全運行,保障資金安全,控制資產負債風險,滿足甲方支付需求。

3、綜合授信服務:

(1)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乙方根據甲方經營和發展需要,為甲方提供綜合授信服務,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綜合授信辦理包括但不限於貸款、票據承兌、票據貼現、擔保、融資租賃及其他形式的資金融通業務;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貸款利率,按照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執行,並在同等條件下不高於同期國內主要商業銀行同類貸款的貸款利率。

(3)乙方應按照一般商業條款向甲方提供綜合授信服務;

(4)有關信貸服務的具體事項由雙方另行簽署協議。

4、其他金融服務:

(1)乙方將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經營範圍內的其他金融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鑑證及相關的諮詢、代理服務、委託貸款等),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務前,雙方需進行磋商及訂立獨立的協議;(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凡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同類金融服務收費標準的,應符合相關規定,同等條件下應不高於同期國內主要商業銀行就同類金融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在遵守本協議的前提下,甲方與乙方應分別就相關具體金融服務項目進一步簽訂具體合同以約定具體交易條款,該等具體合同必須符合本協議的原則、條款和相關的法律規定。

(二)交易限額

出於財務風險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慮,就甲方與乙方的金融服務交易做出以下限制,甲方應協助乙方監控實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務: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辦理。

2、綜合授信服務:2016—2019年度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綜合授信餘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6億元整。

3、結算服務: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為甲方提供的結算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三)雙方的承諾和保證

1、甲方的承諾

(1)甲方選擇乙方作為其提供金融服務的主要金融機構之一,對於乙方在經營範圍內所提供的金融服務,在與第三方的服務條件相同時,優先選擇乙方提供金融服務;

(2)甲方依照本協議在與乙方辦理具體金融服務時,應提交真實、合法、完整的資料和證明;

(3)甲方使用乙方業務系統,應嚴格遵守乙方的規定及要求,並對獲取的相關資料和密鑰承擔保密及保管責任;

(4)甲方同意,在其與乙方履行金融服務協議期間發生任何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股權或控制權的變化須及時與乙方進行通報和交流。

2、乙方的承諾

(1)乙方將按照本協議約定為甲方提供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

(2)乙方承諾,任何時候其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務的條件,同等條件下均不遜於當時國內主要商業銀行可向甲方提供同種類金融服務的條件;

(3)乙方將根據甲方受監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種法律文件、協議、政府批文、財務資料和其他資料,並保證其所提供的全部資料和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真實性;

(4)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乙方將於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協助甲方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配合甲方實

施就該等情形制定的《風險處置預案》,並採取措施避免損失發生或者擴大:

①乙方出現違反《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中第31條、第32條、或第33條規定的情形;

②乙方任何一個財務指標不符合《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的要求;

③乙方發生擠提存款、到期債務不能支付、大額貸款逾期或擔保墊款、電腦系統嚴重故障、被搶劫或詐騙、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紀、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項;

④發生可能影響乙方正常經營的重大機構變動、股權交易或者經營風險等事項;

⑤乙方對單一股東發放貸款餘額超過財務公司註冊資本金的50%或該股東對財務公司的出資額;

⑥甲方在乙方的存款餘額佔乙方吸收的存款餘額的比例超過30%;

⑦乙方的股東對財務公司的負債逾期1年以上未償還;

⑧乙方出現嚴重支付危機;

⑨乙方當年虧損超過註冊資本金的30%或連續3年虧損超過註冊資本金的10%;

⑩乙方因違法違規受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11乙方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進行整頓;

○12其他可能對甲方存放資金帶來安全隱患的事項。

3、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1)甲方是依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現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2)甲方一直依法從事經營活動,並未從事任何超出法律規定的營業範圍的活動;

(3)甲方已獲得為簽署本協議及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以及內部授權,簽署本協議的是甲方的授權代表,並且本協議一經簽署即對甲方具有約束力;

(4)甲方簽署本協議或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並不違反其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其公司章程,也不會與其訂立的其他協議或其公司章程發生任何法律上的衝突。

三、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清控財務公司為公司提供存款、清算、綜合授信、擔保等一系列金融服務,將改善公司流動資金不足狀況,符合公司業務發展需要, 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不存在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

四、履行的審批程序

上述事項已經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五、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與該關聯人未發生關聯交易。

六、獨立董事事前認可和獨立意見

公司獨立董事就本次關聯交易發表了事前認可意見,並發表獨立意見如下:本次清控財務公司為公司提供存款、清算、綜合授信、擔保等一系列金融服務,將改善公司流動資金不足狀況,符合公司業務發展需要, 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不存在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臨時會議在審議該議案時,董事黃俞先生、童利斌先生、張詩平先生、劉佼女士迴避本項議案的表決,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程序及方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公司其它股東利益的情況。

七、保薦機構意見結論

1、該關聯交易已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尚待股東大會批准,獨立董事發表了同意意見,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序,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相關規定的要求;

2、該關聯交易是在公平合理、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的,交易價格的確定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交易方式符合市場規則,交易價格公允,沒有損害公司及公司非關聯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保薦機構對公司該關聯交易無異議。

八、備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臨時會議決議;

2、獨立董事對關聯交易的事前認可意見;

3、獨立董事關於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臨時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4、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深圳華控賽格股份有限公司偶發性關聯交易事項的專項核查意見。

特此公告

深圳華控賽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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