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馳女維權”事件並非個案

“奔驰女维权”事件并非个案

“奔驰女维权”事件并非个案

隨著奔馳車主維權事件的持續發酵再到問題的解決,汽車銷售行業中的亂象問題浮出水面。在當前汽車銷售服務中,存在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繳納保證金及金融服務費等問題,引發消費者強烈不滿,於是用法律武器維權的消費者越來越多。

近日,我院就遇到了一起因汽車銷售商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引起的合同糾紛案件。原告郭某於2016年從被告某汽車貿易公司購買汽車一輛,雙方簽訂《汽車代購協議》,約定被告為原告代購東風景逸X3汽車一輛,車價合計64 000元,因原告暫時資金短缺,由原告向被告指定的中國工商銀行邢臺橋西支行申請汽車消費貸款,並由被告為原告提供擔保,銀行審批後由被告為原告提前墊付銀行審批的購車款44 000元,貸款期限為3年。同日,原告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邢臺某支行簽訂了《牡丹信用卡構車分期付款/抵押合同》,載明原告向被告購買東風景逸X3汽車,購車總價64 000元,原告已自行支付首付款18 000元,剩餘款項以原告在該銀行辦理的信用卡消費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額為46 000元、分期付款手續費為4 797.8元。同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汽車分期付款業務三方協議》,並約定了履約保證金、保險保證金條款,但該兩處保證金金額處均為空白、未填寫狀態,原告及其妻子分別在該協議次頁落款處簽名、摁手印。2016年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據一張,載明:保險保證金2000元,按時還款,貸款還清後退還,該收據加蓋有被告公司財務專用章。在本案中,原告稱貸款已還清,被告應退還其保證金2000元;被告辯稱,收據上載明“保險保證金”,雙方簽訂的《汽車分期付款業務三方協議》約定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但原告未按協議約定投保,故該保證金不予退還。本案尚在進一步審理中。

類似以上糾紛的案件不止這一件,截至今年4月,本院就有6件起訴同一家汽車貿易公司的合同糾紛案件,均系因保證金引發。

相關法規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註冊登記等服務。如有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法官提醒

消費者要加強維權意識,注意留存購車、維修等相關憑證。保留好車輛購車發票及汽車“三包”憑證。在購車過程中,消費者對商家有關退還購車定金、保險押金等的口頭承諾要格外留心,注意留存定金或押金收據,必要時對商家的口頭承諾進行錄音,主動爭取簽訂紙質的定金或押金退還協議。

“奔驰女维权”事件并非个案

正德•尚法•惟民

“奔驰女维权”事件并非个案

1、部分內容和圖片轉自網絡

郵箱:[email protected]

電話:0319—5253619

“奔驰女维权”事件并非个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