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隆縣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家庭糾紛

“感謝您化解了我和姥姥之間的糾紛,我們一家人終於能心平氣和的坐到一起了,我再也不用為這個問題煩惱了。謝謝馬院長!”案件調解完畢後,被告安某發自肺腑向馬建彥副院長感激地說道。

近日,興隆縣法院黨組成員、主管民事審判工作副院長馬建彥成功調解一起家庭財產糾紛案件,並同時化解了與該案相關聯的四個案件,達到了“四案同時結案、三方握手言和”的良好效果。

據瞭解,原告曹某系被告安某(女)的外祖母。被告安某的父親於1983年與原告曹某的五女兒孫某結婚,2009年,原、被告雙方簽訂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原告曹某將原有的房屋託付由被告安某翻建,原告的贍養問題及重大疾病均由被告安某及被告父親共同負擔,如果房產被開發商開發,原告提取房產價總額的10%自用。協議簽訂後,被告安某和丈夫張某共同出資15.5萬元將原告曹某的老房拆除翻建成兩層樓房,建成後原、被告及張某共同在此居住。

2015年,被告安某與張某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協議約定位於興隆鎮大有村使用權登記在原告曹某名下的民宅一處,原告曹某享有10%的份額,被告安某和張某享有90%的份額,其中張某享有總房宅及院落35%的份額,被告安某享有55%的份額。2018年,該處住宅因建設規劃需要被拆遷,被告安某以該處住宅置換了樓房兩處,另有補償資金一百餘萬元。

2018年1月,原告曹某以被告安某不履行贍養義務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解除雙方2009年簽訂的遺贈撫養協議書。曹某與其女兒孫某分別起訴安某和張某,認為其二人的離婚協議侵犯了他們各自的合法權益,故提起了兩個第三人撤銷之訴。張某亦提起了其享有的房屋35%的份額所有權確認的訴訟。

四個案件的當事人原本是血濃於水的一家人,如今卻誰都不肯讓步,紛紛踏上司法路。為達到案件最佳處理效果,作為承辦法官的馬建彥副院長認真研判案情,縷清幾起案件的關係,將當事人傳喚到法院,耐心傾聽當事人訴求,糾正當事人的極端觀點,從親情倫理到釋明法律,耐心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靈活運用辦案技巧及時果斷地化解矛盾糾紛,最終使曹某、安某和張某達成了和解協議,三方當事人握手言和。(通訊員 馮靜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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