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家庭纠纷

“感谢您化解了我和姥姥之间的纠纷,我们一家人终于能心平气和的坐到一起了,我再也不用为这个问题烦恼了。谢谢马院长!”案件调解完毕后,被告安某发自肺腑向马建彦副院长感激地说道。

近日,兴隆县法院党组成员、主管民事审判工作副院长马建彦成功调解一起家庭财产纠纷案件,并同时化解了与该案相关联的四个案件,达到了“四案同时结案、三方握手言和”的良好效果。

据了解,原告曹某系被告安某(女)的外祖母。被告安某的父亲于1983年与原告曹某的五女儿孙某结婚,2009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曹某将原有的房屋托付由被告安某翻建,原告的赡养问题及重大疾病均由被告安某及被告父亲共同负担,如果房产被开发商开发,原告提取房产价总额的10%自用。协议签订后,被告安某和丈夫张某共同出资15.5万元将原告曹某的老房拆除翻建成两层楼房,建成后原、被告及张某共同在此居住。

2015年,被告安某与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兴隆镇大有村使用权登记在原告曹某名下的民宅一处,原告曹某享有10%的份额,被告安某和张某享有90%的份额,其中张某享有总房宅及院落35%的份额,被告安某享有55%的份额。2018年,该处住宅因建设规划需要被拆迁,被告安某以该处住宅置换了楼房两处,另有补偿资金一百余万元。

2018年1月,原告曹某以被告安某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2009年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书。曹某与其女儿孙某分别起诉安某和张某,认为其二人的离婚协议侵犯了他们各自的合法权益,故提起了两个第三人撤销之诉。张某亦提起了其享有的房屋35%的份额所有权确认的诉讼。

四个案件的当事人原本是血浓于水的一家人,如今却谁都不肯让步,纷纷踏上司法路。为达到案件最佳处理效果,作为承办法官的马建彦副院长认真研判案情,缕清几起案件的关系,将当事人传唤到法院,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纠正当事人的极端观点,从亲情伦理到释明法律,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灵活运用办案技巧及时果断地化解矛盾纠纷,最终使曹某、安某和张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三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通讯员 冯静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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