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產期、哺乳期(簡稱“三期”)女職工能否被解僱?

一、律師意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3類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僱勞動者的情形,具體法條是第39條、40條、41條,每個條文對應不同的解僱規定。

2、第一類是勞動者存在過錯,單位可以單方解僱勞動者(39條);第二類是勞動者能力確實不行或因情勢變更,勞動合同已經無法實際履行,且勞動者堅持不同意協議解除的,單位可以單方解僱勞動者(40條);第三類是單位本身經營存在困難,在符合法定程序要求下,可以單方解僱勞動者(41條)。

3、在很多人的觀念中三期女職工是不能被解僱的,也有很多用人單位對三期解僱問題比較謹慎,但事實並非如此,只要女職工符合嚴重違法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單位重大損失的等情形,單位同樣是可以解僱三期女職工,簡單來講,用人單位只能用第一類規定(39條)解僱三期女職工,不能適用第二類(40條)、第三類(41條)解僱三期女職工。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一類單位可以單方解僱勞動者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二類單位可以單方解僱勞動者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第三類單位可以單方解僱勞動者的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4款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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