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從農村遷入縣城後,集體是否可以收回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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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從農村遷入縣城住,集體是否可以收回承包地?國家為了減少農村人口結構不合理,減少農村人口生存壓力。鼓勵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隨著這一政策的實施,農村相當一部分青年人,湧入城市追求他們的夢想,盼望過上幸福生活。有的為了在城市方便生活,盼望小孩有更好的教育,享有更好的教育資源。於是把戶口也遷入了城市。



戶口遷入了縣城,那他們在農村的承包土地集體是否可以收回?我們來看看土地承包法是怎麼規定的。土地承包法第十條: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十五條: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中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根據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國家鼓勵農民進城落戶,同時也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更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所以只要在土地承包期內,集體是不能收回你承包的土地,只能是你依法自願有償的退回承包土地。你大可放心好了,安心在城市追逐夢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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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戶口從農村遷入縣城後,集體是可以收回承包土地的。也就是說,只要你戶籍遷出,集體都有權力收回承包使用權益的。大家都要知道,承包地跟戶籍的關係。任何集體成員要想擁有承包地的使用權,最基本的是:屬於村集體成員當中的一員。對於這個問題,大家都可以這樣理解:既然戶籍都遷走了,怎麼可能還有承包地的使用權?村集體其他成員會同意嗎?會同意一個戶籍已遷走而還有承包地的權益。因此,戶口從農村遷走,集體可以而且有權力收回承包地。集體收回之後,再重新分配發包給其他村集體成員。

我們都要知道,土地它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集體土地的擁有者是各自的行政村。因此,任何村集體都有權收回和分配的權力。大家都不要錯誤認為村集體沒有這個資格和權力,更加不要認為承包地屬於各自所有。我們村集體成員只是擁有土地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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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從農村遷入縣城後,集體是否可以收回承包土地?

農村土地確權工作基本已經結束,而且大部分的農村村民都已經拿到了《農村土地經營權證》,如果在這種情況下戶口從農村遷入縣城之後,村集體有沒有可能收回承包的土地呢?這個問題我們需要看一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是2003年3月1日起執行的,並且在2017年進行修正案初審。《承包法》中第26條指出“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通過這條法案的解釋我們就可以瞭解了,即便是承包方全體戶口遷出在小城鎮落戶,對土地仍然有繼續承包的權利。村集體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來決定是否繼續承包土地,如果承包方自願放棄承包權,那麼承包的土地經營權可以在本村內進行轉讓。所以,對於將戶口整體遷出在縣城落戶的情況下,發包方沒有權利收回該戶村民承包的土地的;只有在該戶遷入城市之後轉為非農業戶口時才可以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所以,對於戶口遷出的農戶其承包的耕地是否需要收回還需要看具體情況的。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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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從農村遷入縣城後,集體是否可以收回承包土地?

先給你一個明確肯定的答覆:不可以。

只要該宗土地是在農村落實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時候,是以戶為單位,以家庭人口平均數合法取得,且經過了第二輪續包,仍在承包期內,你對該宗土地所享有的經營處置權不被任何人所剝奪。(這與戶口的變更無關)

所謂集體指的是農村中的村小組,每組也就那麼三四十戶人家,誰有那麼大的權力擅自收回別人合法經營的承包土地?以農村實際情況論,收回那麼一點土地又能幹什麼?杯水車薪又解決不了實際問題,保不準還會弄成個燙手山芋。這種得罪人且違法的蠢事村小組長犯傻呀,他會幹?

試舉一例:一農戶因便利小孩讀書諸多原因舉家遷往縣城,因家中二老不習慣縣城生活還是居住在農村那所老房子裡,仍然侍弄那屬於自己的承包土地。試問,這地你也能收?地還是原來的地,人也是原來的人,自己侍弄自己的地,沒毛病。

在農村,別說是這種原就屬於人家“名花有主”的土地,就是五保戶遺留的身後土地也都是歸屬於近親者也,別人不得干涉。

一些問題接觸到農村實際情況,政策也是會有一定伸縮性的,必須靈活掌握。況且,因戶口遷移問題就收回別人的合法經營土地其本身就違法。

(侷限於個人解讀,如不妥歡迎參與熱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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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國家在過去農村土地法律法規中表述不很明確,根據《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以及中央鼓勵農村士地適度流法等文件精神,村民戶籍遷出,集體收強行收回村民遷出前的承包地,既不合法也不合裡。

(1)村集體是農戶的合作組織,村民相當於股東,集體相當於公司,領導只是代表。村民戶籍外遷,除非對其在集體內的權益進行補償,否則,憑什麼削奪其應有權利!

(2)即使村民得到補償,戶籍外遷成為"異地人“。他承包的土地除非協商流轉,否則,依照《合同法》收回土地屬於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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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國家鼓勵農民進城。國家現行政策和法規都在鼓勵農民進城,並且明文規定農民戶口進城後,允許保畄原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權。在當前的大政治環境下,沒有那一個村的幹部敢冒天下之大不違,去收回你的土地。他就是不想幹了,也收不回去。政府和法律會給你撐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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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修改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在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上作了兩處修改其內容如下:

第一:農民進城以前,不得以農戶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第二:刪除了要求進城農戶交回承包地、不交回就收回的規定,修改為由進城農戶自主選擇如何處分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內其他農戶,也可以自願有償地將承包地交回村集體,也可以流轉土地經營權。

小編解讀:假設在承包期內,農民戶口遷移到城市,農民可以轉讓,出租,或發包土地得到收益,也是城鎮化進程中一個惠農的政策,加速了城鎮化的發展,減少了農業人口數量,為農業現代化建設鋪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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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情況早就有過類似解釋,只有全戶遷入設區的地級市,土地才給予抽回。但是近些年在農村抽回土地的情況比較少了,承包法對很多新情況沒有很好的解釋,一旦抽地引起矛盾特別大,集體依法依規要抽地,群眾不給於配合的事情經常性發生。主管農村土地仲裁部門解決不了,法院在判定此類案件材料證據不充足還不給於受理。各種麻煩,所以說,延保三十年也許是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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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沒有穩定工作找不到工作時飯都沒得吃,如果在沒有土地農民吃飯都沒有保證,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如果收了土地農民就沒法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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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講從農業戶口轉為非農居民戶口,你的身份已從農民轉為城鎮居民戶口.而國家嚴禁居民戶口擁有農村土地使用權,只有農民才有天然享有。因此從法理上講收回承包地是理所當然,至於有的地方無人來收不等於你擁有,那一天土地徵用有利益體現時,你就沒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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