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兩種情況下,公司辭退懷孕女職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女職工:兩種情況下,公司辭退懷孕女職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對於懷孕的女職工,一般都是給予重點保護的,原則上用人單位是不能將其辭退,但實踐中也有例外的情況,此時單位就可以辭退懷孕女職工了。那到底單位可以辭退懷孕女職工的條件有哪些呢?

一、可以辭退懷孕女職工的條件有哪些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勞動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係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如果並非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等。

女職工:兩種情況下,公司辭退懷孕女職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二、滿足辭退條件,就一定沒有經濟補償嗎?這裡套路深了

但是,小編有話要說,不是用人單位直接套用這一條就是可以辭退你的。

這裡有講究的,這裡套路深著呢。會玩勞動法的,照樣可以玩出花樣來,不會玩勞動法的,就被公司套路了。

什麼叫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有定義嗎?公司有規定勞動紀律嗎?公司有規章制度嗎?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制定的內容和程序合法嗎?

什麼又是嚴重失職呢?營私舞弊的標準是什麼?造成了怎樣的重大損害了?

比如:遲到十分鐘,罰款100元可以嗎?曠工一天屬於嚴重違紀嗎?

報銷多報了500元算不算營私舞弊,完不成銷售當月的銷售指標算不算嚴重失職?等等

不是公司想怎麼規定,就怎麼規定的。

女職工:兩種情況下,公司辭退懷孕女職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規章制度如果想生效,第一:必須內容合法。第二,必須程序合法。兩者缺一不可。

勞動者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你最好書面提出來讓她改正,拒不改正的,你才能解除勞動關係。你沒有提出來,那你去證明:他的兼職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你怎麼去證明?

在這裡,小編要告訴你,很多單位想用《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辭退三期女職工而不給經濟補償,通常玩不轉。為什麼呢?

第一,這三十九條想玩好,不是那麼好玩的,很多企業HR水平還沒有達到這一步,除非HR老司機才會這樣玩。

第二,很多中小企業的規章制度亂的一團糟,漏洞百出,HR想玩也玩不轉,因為規章制度不是HR想改就能改掉的,都是老闆說了算。

女職工:兩種情況下,公司辭退懷孕女職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三、企業的HR是經常玩的一個壞招,讓你捲鋪蓋走人,一分錢不賠

小編跟你說說,企業的HR是怎麼玩的一個壞招,不需要支付一分錢經濟補償,也能夠把三期女職工辭退了。就是找女職工談話,勸退,讓女職工自己寫辭職報告,而且註明了是個人原因,這樣就不需要任何賠償了。

不過,一般企業的HR對於挺著大肚子的女職工還是手下留情的,因為人家懷著孩子,這樣做太不人道了。一般都是生了小孩以後,哺乳期的女職工,用勸退的方式讓女職工走人的。

HR在企業裡的地位也是岌岌可危的,如果他不這麼做,他自身難保。HR這樣做也是迫於無奈,沒有哪個HR願意幹這種缺德的事情,要理解,HR也要混一口飯吃的。

只要我們稍微研究一下勞動法,我們擦亮了眼睛,HR也拿我沒招,因為無非就兩招嗎?你用三十九條辭退我,我比你更瞭解三十九條。你用勸退的方式,我不上你的當。勞動法是保護我們弱勢群體的武器,我們要拿起武器捍衛法律賦予我們的權益。如果你自願放棄法律賦予你的權益,就不要抱怨社會不公,那是你自己放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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