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職工,瞭解屬於你的那些專屬權益(留存)···

三期,即孕期、產期、哺乳期,對於女性職工來說,或早或晚都要經歷這些特殊時期。處在三期內的女職工,由於身體機能的變化,無法工作如常,需要給予特殊的保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除非三期女職工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或者工作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情形,用人單位不能辭退三期女職工。因此,對於很多用人單位來說,對三期女職工多多少少會有一些想法,女性同胞在應聘的時候、入職的時候、請假的時候,總是需要多回答那麼幾個問題。不過用人單位的這些想法,我們現在可以統統稱之為——就業歧視,遇到就去舉報。

“三期”女職工,瞭解屬於你的那些專屬權益(留存)···

“正常”的企業應當給予女性職工平等的就業權,對待三期女職工也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其應有的福利待遇。這些福利待遇具體指:

(一)特殊假

法規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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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兩條即為關於產假的法律規定,法定98天產假,產前可休15天,遇到難產的情況,在增假期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第9條是要求保證哺乳期職工對嬰兒的哺乳時間,按照《規定》的字面意思,也很容易理解。

(二)生育津貼

法規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期”女職工,瞭解屬於你的那些專屬權益(留存)···

在這裡需要提請注意兩個概念:一、什麼是生育津貼、如何獲得?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由買了社保的用人單位支付,支付標準就是《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8條的內容。二、什麼是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專門為生育職工支付有關待遇的款項。這裡又回到了社保的問題,一定要及時關注自己的社保是否及時、按月繳納。生育保險基金是由你的單位繳納,個人不需要繳納。

上述(一)和(二)是國務院出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已經明確的內容,對用人單位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期”女職工,瞭解屬於你的那些專屬權益(留存)···

另外,關於三期女職工被用人單位以“莫須有”的理由單方解僱的問題,也是勞動爭議中的常見糾紛,遇到這種事情的女職工,放心大膽的去投訴、去仲裁、去訴訟,只要你確定不存在諸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工作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惡劣情形,用人單位都要對自己的解僱決定承擔賠償責任。違法解僱三期女職工的賠償問題,又可以單獨再寫一篇文章,首先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肯定有,另外就是除了賠償金之外的有關工資、生育醫療費用以及社會保險中斷等損失。這部分內容,以後另寫一篇文章,整理出來,供大家參考。

本文援引的幾則法律法規,均有依據可循,也確實保護著女性職工的各項特殊權利,雖然不排除有那麼一些公司“目無良法”,但此種“愚蠢”的舉動與法無關,我們自己要學會用法。三期的你,如果真的在這期間遇到不公的待遇,上述條文足以幫助你爭取屬於你的合法權益。對於用人單位來說,也要能夠接受對三期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妥善處理這期間的雙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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