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自願放棄購買社保有法律效力嗎?


一、律師意見:

1、司法實踐中,不願購買社保有勞動者的原因。也有用人單位的原因,勞動者不願意購買社保的原因有很多,可能覺得錢拿到自己受傷更加實惠一點,也有可能是老家已經買了新農合保險,覺得沒必要重複購買。至於單位主要是考慮到經營成本的問題,但為了防範一定的風險,單位都會給勞動者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這個保險比較靈活,可以同期增加、減少人員參保,例如紅木加工企業有很多就是這樣操作。此種情況下,雙方一拍即可,單位為了保留證據,就叫勞動者簽訂一份保證書,保證自己自願不購買社保,相關法律責任由勞動者自己承擔。

2、即便勞動者簽訂類似的保證書或承諾書,因購買社保是法律強制規定的,不能因為勞動者和單位的合意或勞動者單方的保證、承諾而免除。

3、具體到地方性的規定,有部分的勞動者是出於惡意不買社保,目的就是拿經濟補償金,也考慮到勞動者本身已經作出承諾、保證,存在一定的過錯,仲裁委或法院也給予單位一定合理的期限作出救濟,不會對於這個問題一刀切的處理。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須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將社會保險費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事後反悔並明確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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