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行業是不是也需要“奔馳女”來講道理呢?

購房置業對於很多朋友來說都是大事一件,但是不可否認作為購房者來說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屬於弱勢群體的。那麼如果發現購房合同的霸王條款,該怎麼去處理?藉此機會簡單談談我的觀察 。

發現購房合同霸王條款時,一定要據理力爭(不要籤)

房地產行業是不是也需要“奔馳女”來講道理呢?

購房合同雖是範本,但是內容可以修改(開發商加的)

第一、很多購房合同中對於購房者和開發商的違約責任處罰是不一樣的,一般都是傾向於開發商。一般來說購房者是萬分之五左右,開發商是萬分之一的違約責任。如果相差太多了,建議千萬不要籤,因為本身對於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太低,說白開發商就是想等著違約。

第二、合同只有簽署了才有效,不籤就是廢紙一張。雖然說購房合同都是格式合同,但是裡面的內容是開發商自己修改的,這點要注意。雖然說如今大多數都是交完首付款才可以簽訂購房合同,但是隻要合同不籤,基本上你就不會違約。簽訂後,那麼只能按照合同執行了。

第三、要求籤訂補充協議或要求更改合同內容。這個時候肯定不能慫,也不能籤合同。可以協商與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將自己認為不合理的部分給列舉出來,要求修改),比如將違約責任更加合理化,否則的話建議直接要求退款,因為合同沒有簽署所以不算違約!!!切記這點。

建議採取以下幾種辦法:1、去房管部門進行投訴,認為該合同不合理;2、聯合其他購房者,請求媒體介入;要快,不要拖!!!

房地產行業是不是也需要“奔馳女”來講道理呢?

開發商霸王條款屢禁不止

那麼為什麼購房合同中會出現這麼多霸王條款?幾點愚見

第一、預售制度是根本。現在的房產從出售到最後交房一般都有2-3年的期限,也就是說購房者用現金買到的是2-3年後的房產。這也是為什麼很多樓盤出現爛尾或者延期交付的主要原因,可以說購房者才是最終的受害者。這也是我一直呼籲取消預售制度的主要原因,因為對於購房者來說太不公平了。

第二、開發商或者銷售人員以格式合同來忽悠購房者。不可否認購房合同是格式合同,但是裡面的內容,比如違約責任劃分及賠償等是開發商自己填的。那麼就會出現責任劃分不清楚和賠償不到位的情況,這個時候一定要看購房合同。雖然有人說認購書是類似於購房合同,但是要明白一點:你不簽訂購房合同不是因為不買房(並不是不認購),而是因為合同不合理要求修改。這點權利你是有的!!!而開發商也有義務按照要求進行協商處理。

房地產行業是不是也需要“奔馳女”來講道理呢?

僅僅靠模型就能賣房,也是一大創舉

第三、以合同不合理為由,要求修改合同才是你的主訴求。看到很多評論都說你可能要支付違約金,因為要退款退房!!確實不錯,在法律層面來看如果你簽訂了認購書,然後支付了首付後要求退款肯定是屬於違約了。但是你要求修改合同內容,確實正常合理的要求!!!這點你要跟開發商和置業顧問講明白,並留有語音或紙質版證據。

如果你這這樣做了,相信開發商要麼退款給你,要麼給你簽訂補充協議。

綜上,購房置業確實是一件很大的事情,很多購房者面對這種事情都會選擇妥協,但是對於一些確實是不合理的要求一定要提出來,並要求給與其他補充協議或者承諾,這也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各位覺得呢?歡迎關心房產和財經類問題的朋友積極留言、點贊、關注、轉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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