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宣傳】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網絡謠言不僅違法,嚴重涉嫌犯罪

【法律宣传】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谣言不仅违法,严重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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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網絡謠言是指通過網絡介質,如微信群、QQ群、貼吧、微博空間、自媒體、郵箱、聊天軟件、社交平臺、網站論壇等而傳播的沒有事實依據的事件。謠言傳播具有突發性且流傳速度極快,因此對正常的社會秩序易造成不良影響。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就是造謠行為,也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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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現

1、2017年2月3日,昆明某地一工人劉某在收到一個朋友轉發的疑似學生打架的視頻,為吸引別人注意,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使用軟件配上自己的配音直接說成是自己家鄉某學校門口學生被殺害,並在自己微信群和朋友圈發佈。然而,經公安機關調查,該視頻為往年的一起學生之間的糾紛,已經由學校和家長處理,並未造成人員受傷和死亡。這是一起虛構事實,編造的網絡謠言,對其家鄉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涉案違法行為人劉某已落網,散佈謠言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王某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10日並罰款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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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年5月西安周至縣的兩名學生在網上傳播了一則關於“H7N9”疫情的虛假信息,造成較大影響。民警說,這則謠言來源於嫌疑人李某的朋友圈,謠言製造者正在追查之中。對於轉發謠言的李某和金某,由於兩人認錯態度較好,並對轉發內容及時進行了刪除,警方依據相關規定對二人進行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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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6年7月8日,巢湖市公安局查處一起在汛期網上傳謠的案件。7月7日,該網安大隊民警在進行網絡巡查時,發現有網民在空間發佈消息稱 “今日巢湖東大圩決堤,半湯淪陷!”引起網民關注,造成不良影響。經查,曲某的該信息是從其家庭的微信群中獲取的,自己有意誇大了巢湖汛情。公安機關依法對曲某予以行政罰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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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今後在微信、QQ群等社交媒體以及其他網絡平臺上發佈虛假消息時必三思而後行,轉載時更要心明眼亮

,不被別有用心的小人利用,反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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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是一把雙刃劍,便捷了我們獲取信息的途徑,同時也給信息蒙上了面紗,我們要提高辨別能力,拒絕網絡謠言,建設更加美好的網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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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信息而言,最忌諱的就是虛假信息。虛假信息跟真實信息在一起,魚目混珠,矇蔽了人們的雙眼,影響了人們對於信息真實性的判斷。在一個傳播多元的時代,無論是政府機關、大眾媒體還是公民個人,所要做的是,共同抵制虛假有害信息、特別是惡意謠言的傳播,大力倡導真實、文明的信息交換和流通,這是互聯網時代的底線,也是人類文明持續健康向前發展的要求。網絡雖然給了個人很大的空間和自由度,但它並不是沒有任何約束的公共場所,不能認為這裡沒有互相監督和道德約束,可以隨心所欲。

彝良警方網警提示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言論負責,在網上發佈不實言論惡意攻擊、侮辱他人造成惡劣影響,都屬違法行為!要被追究法律責任!廣大網民在網絡上獲得自由表達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起維護網絡文明與道德的義務。網絡平臺非法外空間,在網絡上對他人進行侮辱並擾亂社會秩序的言行,都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 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 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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