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以案學《消法》——從2018年典型案例看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護全體公民消費權益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它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以來,經過了2009年、2013年的兩次修訂。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實施並沿用至今。

3·15以案學《消法》——從2018年典型案例看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在相關部門多年來的大力宣傳和推動下,《消法》內容日漸深入人心,當遭遇侵權時,絕大多數的消費者學會了拿起法律武器,通過舉報投訴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他們的成功維權,也為更多的消費者樹立了榜樣。

3·15以案學《消法》——從2018年典型案例看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今天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我們結合發生在2018年我市各消費領域的典型案例,對照《消法》等法律條文,以案說法,看執法人員是如何依法為消費者維權的。

經營者應盡到安全管理和風險警示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案例

2018年8月3日,王女士到泗門鎮某健身會所鍛鍊,因跑步機未關機,踩上去後摔倒,身上多部位摔傷。該健身會所墊付了首次醫療費後,王女士向其索賠後續醫療費、誤工費、整容費,健身會所認為是消費者玩手機不小心摔倒的,也應承擔部分責任,王女士索賠未果後向市市場監管局泗門分局尋求幫助。

【處理結果】調解人員現場查看了監控錄像,與雙方確認了王女士摔倒的原因是跑步機未關機,踩上去以後失去平衡而摔傷,且當時王女士只是手上拿著手機,並未使用。王女士要求賠償後續醫療費、誤工費、整容費共計3000餘元。健身會所則認為費用太高,整容費水分大,不應在賠償範圍內,調解因此陷入僵局。所幸王女士後續恢復較好,經調解人員多次跟進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健身會所一次性賠償王女士800元。

經營者需盡到“充分告知”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案例

2018年2月3日,姚女士通過京東商城購買了一件暖腳寶,其丈夫在使用過程中被燙傷住院,與商家協商未果,向低塘市場監管所投訴。

【處理結果】據姚女士反映,其丈夫因腿腳動手術後畏寒,購買暖腳寶後首次使用僅3、4個小時人就被燙傷了。但商家認為產品相關手續齊全,是合格產品,只因消費者使用不當才造成燙傷,且消費者腿腳原有疾患,費用發生來源難以認定。經調查,經營者未盡到充分告知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最終雙方簽訂了消費者權益爭議調解書,達成了共識:商家賠償8000元醫療費。

包修期內修車超期要補償消費者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九條: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案例

家住慈溪的郭先生於2016年在餘姚某品牌4S店購買了一輛陸風汽車。行駛2.6萬公里後,汽車氣囊燈出現故障,經4S店檢查後確認是氣囊線發生故障。2018年11月18日,郭先生將車開到4S店送修,直到當月26日車輛維修完畢提車。在此期間,4S店未向郭先生提供備用車,提車當天,郭先生向4S店提出要求支付交通補貼,被4S店拒絕。於是,郭先生向市市場監管局馬渚分局投訴,請求幫助。

【處理結果】從車輛送修到提車共計9天,郭先生家住慈溪市滸山城區,工作地點在杭州灣新區,沒有車子出行是很不方便的。作為汽車經銷商,4S店應主動告知消費者相關規定,嚴格承擔對消費者的責任和義務。經調解,考慮到郭先生的實際情況,最終4S店按照每天250元的打車費用給予補貼,即支付給4天打車費用補貼共1000元。

經營者不得銷售無生產日期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

案例

2018年11月初,蘭江市場監管所接到群眾舉報:餘姚某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的“戈麥斯雞肉味乾脆面”包裝上未發現生產日期,要求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查處。

【處理結果】經查明,當事人所經營的無生產日期預包裝食品,是從寧波保稅區某貿易有限公司購進的,數量是120包,單價是每包1.0833元,只銷售了1包,售價2元。有118包已作了退貨處理,現場還剩下1包。最終,執法人員沒收了無生產日期的戈麥斯雞肉味乾脆面1包,並對經營者處以罰款5000元。

教育機構招生不允許做虛假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經營者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案例

2018年5月,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蘭江街道某幼兒園微信公眾號發佈的招生廣告中含有“餘姚市某國際幼兒園是本市中心區域唯一一家高標準國際幼兒園”等內容,涉嫌虛假宣傳,希望市場監管部門查處。

【處理結果】經查,該幼兒園微信公眾號名稱“某國際幼教集團”未經市場監管部門核准登記為企業名稱,且該幼兒園微信公眾號及宣傳冊中描述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最終,市場監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幼兒園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50000元。

消費者維權也需理性合法

案例

2018年11月中旬,一名消費者來到臨山市場監管所投訴:她在鎮裡某超市買了一箱方便麵送人,因對方吃不完又將剩下的裝箱送還給了她,但她的家人在食用時發現已過期變質,隨後她返回超市要求退換,店主卻說這箱方便麵不是他家售出的。

【處理結果】

市場監管幹部經多次調看店內的監控後發現,視頻中消費者購買的方便麵外包裝箱上有一條清晰的破損痕跡,而消費者提供的包裝箱完整無破損,且封口處沒有膠帶痕跡,與監控視頻不符。由於店主表示相信對方並非惡意敲詐之人,最終雙方以“誤會”為結論化解了這場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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