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調解案例分析—— 尋找雙方當事人的平衡點……

這是一件因拖欠物業費而成訟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物業公司將拖欠物業費的業主訴至法院,訴請判令業主給付物業公司物業費6239.85元、滯納金795.97元,同時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考慮該案訴訟標的較小,雙方也都持積極的態度表示願意進行訴前調解。調解員分別組織雙方或單方進行了三次調解。

雙方差距及爭議焦點:業主對物業公司因多年未交物業費、長期不通知業主的做法表示不滿同時提出時效問題,但願意交納減去時效和房屋出售後的部分,物業公司對此沒有認可;在時效上,物業公司認為收費員通知了房客就等於通知了業主,業主不同意此說法。

然,物業公司在調解員尚未拿出最終和解方案之前,突然提出不願繼續訴前調解,也沒有說明原因。調解員分析可能是兩個因素造成:一是業主沒有所提供產權出售的證據,只是口頭或單方書面提出,物業公司不相信;二是雙方交費數額差距較大(6239.85元&2458.73元),物業公司感覺訴前調解無望,乾脆開庭或訴中調解;三是訴訟時效這塊,物業公司尚未能找到有效證據。

對此,調解員及時給予了以下指導:聯繫業主,將物業公司不願繼續訴前調解的情況如實告知,同時指出:1.調解不成也得將房屋出售的合同或產權證備好提交,以便開庭時出示,否則該房“已經出售”得不到法庭支持;2.主動與物業公司取得聯繫,取得諒解,縮小交費差距,該案如果開庭判決應該對業主是不利的,至少是滯納金、案件受理費加在一起還得多承擔幾百元。

業主聽從了調解員的建議,當日下午主動聯繫了物業公司,雙方坐在一起協商交費數額,並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物業公司給予打折優惠,業主一次性繳納物業費3800元,物業公司放棄滯納金及訴訟費的訴求,撤訴。

調解員感悟:

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本應是個相互追求長久利益,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理解、權利義務相互對等的良好關係。物業公司以為業主提供管理和服務而獲得生存,業主在享受了物業公司的管理和服務的同時,理應按時按量足交物業費,業主不能已經享有權利而否定自身的義務,而是隻有盡到義務後才能享有對應的權利。對於物業公司,在盡到義務後才享有收費的權利;對於業主,在履行交費義務之後才享有被服務的權利。雙方如有誤解亦應客觀、理智的溝通,化解矛盾,包括走法律途徑。

就本案而言,物業公司在物業費收取過程中不能只簡單通知房客,在該戶多年未交物業費、明知該房出租多年的情況下,還應積極聯繫業主,如果聯繫不上業主,也應保留催交證據以確保時效;業主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多次催促其拿出房屋出售合同,但其就是不拿出來或拿不出來,該房到底有無出售也是個問號。這就要求調解員在訴前調解過程中,要執著地堅持、把握好訴前調解大方向,見機行事,拿捏準確,點明各自的權利義務,指出各自應當注意的問題,尋找出他們之間的平衡點,提出有力建議,促使雙方和解。

比如,業主提出:與房客有租賃合同,這份合同上第四條載明:……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一切費用由房客按實支付……。對此,調解員向其指出,該租賃合同並沒有明確房客向“物業公司”按實交納,另外業主與房客的租賃合同是約束你們租賃雙方的,不能對抗其他人,亦不能對抗物業公司,因為這份租賃合同上並沒有物業公司的簽章認可,你們雙方也沒有向物業公司備案得到物業公司的認同。這一番話,說得業主頻頻點頭稱是,並說在法院又學了一招,會在今後的房屋租賃合同中一定加以重視並明確。

再如,物業公司突然提出不願再繼續訴前調解的時候,調解員沒有放棄,認為該案的矛盾點很清晰且不是十分尖銳,業主拖欠了物業費固然有錯,但物業公司在收費過程中也有不到位的情況。此時,調解員指導業主主動聯繫物業公司,談出自己過錯所在,切不可指責物業公司採取的訴訟維權之行為,以取得物業公司的諒解。這一招果然奏效,雙方平和地坐在一起,重新商談了交費數額,物業公司高姿態地給予優惠,業主當即一次性交清。

訴前調解案件,對於調解員來說,並非需要存儲大量、廣泛的法律專業知識,但基本的法律常識必須有所掌握,這樣方能在訴前調解活動中游刃有餘,找出雙方的異同點,給出雙方均能接受的、最優化的建議,促使雙方和解。調解員對於“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雙重夾擊的局面,只要堅持了依法、以情、以理,相信會有一個當事人雙方均滿意的訴前調解成立的結果。

(蕪湖經開區人民法院 劉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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