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律師協會欲為涉黑律師林小青做無罪辯護,你們怎麼看?

大漠少將軍


青海省律師協會回覆西寧市律師協會,同意為涉黑律師林小青做無罪辯護。並且大成律師事務所已經進行了兩輪無罪辯護(網上獲得的信息)。

律師對於刑事案件的當事人進行的辯護,一般為有罪辯護和無罪辯護,有罪辯護的主要目的是在律師確認委託人有罪的前提下進行維護權益和減輕處罰的辯護,而無罪辯護基本上就是推翻檢察機關公訴的辯護。

青海省律師協會的決定和大成律師事務所的無罪辯護,說明至少在青海省範圍內的律師團體,認為林小青是無罪的,同時林小青本人也不認罪。

無罪辯護是辯護律師和委託人達成一致的選擇。

其實,對於有罪辯護和無罪辯護,作為專業律師是有基本的判斷的,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犯罪證據充分的前提下律師執意進行無罪辯護的話,其實是違反律師的職業習慣或者說是不專業的,因為一旦辯護無效的話,基本上就喪失了爭取其他權益和從輕處罰的機會,所以律師做出無罪辯護的前提,是掌握了充分有效的“無罪”證據。

因為這個涉黑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律師,一名受僱於一個涉嫌套路貸,敲詐勒索,暴力催債的涉黑公司的法律顧問的律師。這個案子很有代表性。律師是一個特殊的職業,這個案子的判決,會給幾乎整個律師行業帶來很大的震動。

其實,這個案子的罪與非罪的核心,簡單的講就是律師“受人錢財與人消災”的法律幫助行為和以律師的身份和專業能力為犯罪提供幫助甚至是直接參與犯罪的法律界定問題。律師群體整體緊張是因為律師行業自身在這個問題上本身的界定標準就是模糊不清的。

大概的意思是律師當中淌過這種渾水的人估計是不少,這個案子觸動了他們的敏感的神經。

律師是一個很特殊也是最需要職業操守和道德正義的職業,對於其職業操守的理解,如果不站在道德正義的角度來判斷的話,往往是會得到完全不同的答案。

在這個涉黑案件中,究竟是法律顧問的職業行為還是利用專業能力參與犯罪的行為,看樣子青海省律師協會和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之間有著截然相反的結論。

一個有趣的現象,在林小青律師是否有罪的問題上,絕大多數的律師是站在支持“無罪辯護”的立場上的,而絕大多數公眾是站在支持林小青就是涉黑案件共犯這個立場上的。

律師們覺得現行的法律還是有空子可鑽的,這一點他們很專業,鑽空子應該算是他們的本行,巧舌如簧是他們的天然能力。加上這個案子的審判大約真的會嚴重的影響律師行業的業務範圍和業務規範,所以堅持無罪辯護應該是意料之中。

但在公眾看來,無論如何“助紂為虐”大概都是不可容忍的,給黑惡勢力犯罪提“專業的法律幫助”,就是喪失了道德正義。對職業操守和職業道德這兩個詞的理解,在律師業內和公眾之間出現了很大的分歧。

這個案子最終將如何判決,大概律師協會說了不算,無罪辯護會不會被法庭採納還要拭目以待,一切還是要以判決為準。

但是,至少這個案子給律師行業的從業者提了一個醒:常在河邊走,早晚要溼鞋,擦邊球,鑽空子也許有僥倖,但早晚總會付出代價。

不是什麼錢都可以掙,也不是什麼災都可以消。


步武堂


女律師被公訴引發全網民熱議,在這裡我也表達一下意見:

1、黨中央三令五申嚴禁拉幫結派找山頭,但這次號稱有四十萬人的律協居然指派分會負責為涉案律師作無罪辯護。有涉借協會之名向地方檢法機關施壓之嫌!同時明顯的拉幫結派有違黨中央建設法治精神,希望黨中央關切該會舉動。

2、涉案女律師多次前往派出所為涉黑公司調解、保駕護航,不可能對該公司涉黑一無所知。作為黑公司長年簽約律師,公司的合同、業務、經營方式等不可能不參予其中,否則常年的律師費豈不白付。企業不是慈善家,況且這家懸黑惡勢力。

3、律師理應為法律保駕護航,為民伸張正義,鋤奸懲惡。但涉案女律師長期與狼共處,連一個公民最基本的舉報犯罪的義務都沒履行,包庇罪不可推脫,何況知法犯法,更應罪加一等!

4、作為涉案律師所,不可能不知道屬下職員所擔任顧問的企業從事行業和操作,以及該律師在該企業介入深度。由此可見該律所應是共犯,建議最高檢察院介入調查,以正視聽!

5、由於本案由40萬人的律協大張旗鼓為一個涉案女律師介入,這顯然違背黨中央嚴禁拉幫派找靠山的法治指導精神。恰恰也顯示觸動了個別派系利益,懇請最高公檢法機關介入嚴查:背後還多少律師涉黑,為黑惡勢力支招!

最後,強烈支持黨中央打黑除惡,打倒嚴懲一切站在13億人民對立面的惡勢力!


流體力學酋長


歷史上有幾次是罵律師的?我記得老梁觀世界說過一期,東北黑老大,一審死刑,二審死緩,就是因為律師在調查中發現了刑訊逼供的環節,當時老百姓罵的很兇,但是,這確是中國司法的巨大進步。還有罵律師的是藥家鑫案件,張妙家人的代理律師,掀起了社會波瀾,導致網絡暴力巨大升級,左右了判決結果。那是司法的退步。司法最大的進步是呼格吉勒圖的案件,苗立律師收到全國網友的點贊,這是為什麼?董偉槍下留人案的朱佔平,張扣扣代理律師賈霆,都是雖敗猶榮,獲得廣大網友的點贊。其實原因很簡單,他們所站的角度都是為了代理人尋找從輕或者案件的真實漏洞,為當事人尋求更多的法律權利。這些案件有一個共同點,就是作案以後才請的律師。而青海林小青律師,她的性質有著天差地別區別,首先一點,她是該“套路貸”公司的法律顧問,也就是說公司的合同範文以及合同是怎麼樣簽署的應當十分的瞭解,並且通過法院起訴借款人,利用法律規定,恐嚇,威脅借款人,以達到收款的目的。在總結一點,這名律師你作為該公司的法律顧問,你的收益是不是該公司的非法所得?你收入了非法所得就是獲得了非法收益。難道不該判你嗎?說白了,你就是一幫人打架手裡的“砍刀,木棍”,你就是個工具,把非法的事做成合法的工具,難道工具就沒有罪嗎?如果這幫雜碎沒有你這樣的“工具”,事態能發展到今天嗎?你相信法律更公正,我們作為普通大眾,更相信法律公正。我現在就想奉勸律協,你們可以做最大努力,那是你們和當事人權利,但我希望,如果你們輸了,就應當第一時間發佈相關的致歉信息,因為這個案件是淨化你們律師隊伍的一個典型,你們要是贏了,就等於“套路貸”公司始終有一根救命稻草,請各位自重。


加勒比海帶


律師是什麼職業?是維護法律公正的。律師受僱主的委託,使僱主避免違法和犯罪,是維護正義的。此律師明知道僱主是黑社會,在違法犯罪,搞套路貸,還以法律的名義去敲詐勒索被害人,所以此律師知法犯法,應罪加一等。你幫助違法犯罪人去做違法犯罪的事情,你就是和違法犯罪人是一夥的,所以你是有罪的,說白了你也是黑社會的一員。是共同犯罪。我們應相信警方不會無緣無故的抓你。在全國掃黑除惡的大環境下。任何人員包括官員、警察、律師等等,不能成為黑社會的保護傘,不要以為你是律師,就置身於法律之外。你犯了罪,一樣會受到懲罰。

當地法院還沒真正判他有罪,我們要以法院的判決作為依據。以上純屬個人見解,對錯僅作為參考評論,不能作為法庭證據。特此聲明。


郎中62


首先說我不是律師。甚至很多時候認為律師非常討厭,把律師記者列為現在社會毒瘤。不過這件事上我支持律師。中央說不能拉幫結派,所以律師協會就是違反中央精神?那中國所有的協會更多,都是有罪?這純屬無稽之談。都不需要反駁。說女律師多次去派出所調解就是涉黑?那麼派出所調解是不是也是涉黑?參與調解就是參與犯罪?這個理由和神經病有什麼區別。女律師擔任企業顧問就必須知道企業違法行為?那長期擔任企業領導的,企業員工違法,是不是他們也有罪,也參與違法?律師是鑽法律空子,那是因為法律有空子可鑽,說明這個法律不完善,應該做的是修改完善法律,而不是去打擊律師。今天我們支持打擊律師,打擊律師協會。別的律師都老實了,以後檢察院說犯人什麼罪就同意什麼罪。那麼要律師幹什麼?檢察院永遠不出錯嗎?以後如果有一天,你被冤枉了,沒有律師敢站出來辯護,只敢唯唯諾諾的認可檢察院的說法。那時候你才會感到悲哀嗎?遲了,太遲了。


低調路過77


律師給犯罪嫌疑人辯護無可厚非,但如果律師給犯罪行為出謀劃策那性質就不一樣了!

法律就是律師們玩的明白

就像“西安奔馳女車主維權”錄音裡面內容一樣

“和著國家法律對你們有利的,你們就拿出來,對你們不利的你們就不執行。是這意思吧?”

《林小青被控詐騙、敲詐勒索案辯護意見》

裡面內容太長了,我不是法律專業的,裡面的很多東西不懂,我只說下面這一段,下面這一段是原文中節選的

《律師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這一條法律規定表明,對於委託人涉及的並非“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其他犯罪行為,律師即便知悉,也應該為當事人保守秘密,而不應該披露。因此,不能以律師明知其當事人的犯罪行為,作為論證其與當事人成立共犯的理由。

“套路貸”不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這是我聽到的2019年最大的笑話了

2017年5月青海合創匯中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成立以來,採用欺騙、恐嚇、威脅、滋擾糾纏、訴訟等手段多次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以“利息低、無抵押、放款快”為由招攬到客戶。在貸款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以收取上述各種費用的名義扣減貸款,使被害人實際收到的貸款本金遠低於合同約定的貸款數額。

“套路貸”違法結果的新聞都是假新聞?

《安康一公司“套路貸”逼迫他人並致其死亡》

《26歲女售貨員陷套路貸 催債人群發合成裸照致其自殺》

《女子開店陷"套路貸":被逼拍下裸照 還遭催債人強姦》

“套路貸”不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這是我聽到的2019年最大的笑話了

“和著國家法律對你們有利的,你們就拿出來,對你們不利的你們就不執行。是這意思吧?”


阿阿阿杰


我認為把律師提供一次正常的法律服務認定為涉黑是十分錯誤的!作為法律顧問一般是不會直接介入公司的生產經營的,因為主涉及公司的商業秘密。律師代理法律顧問單位的工作如果符合律師法的規定就應當得到獲免,即使該律師明知這個訴訟所涉的民間借貸利息高於法定標準,那也僅僅是一個民事問題,與刑責風馬牛不相及!否則,判決此案的法官不也就成了刑法上的“共犯”?!如果這個案件是犯罪,那麼目前在掃黑除惡工作中那麼多為黑惡犯罪人員辯護的律師不也都是他們的“共犯”了?!

我們堅決支持中央關於掃黑除惡的精神,但是我們也要堅決反對任意擴大中央的精神、歪曲中央的精神!


江西宜豐楊連富律師


其實這個案子在不清楚案情細節前真的是難以確定是焉非焉的。

首先,我們要肯定律師也是人,律師確實也可能會成為罪犯,可能因犯罪而被判刑。所以律師在適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不存在金剛不壞之身。

其次,任何人包括涉嫌犯罪的律師,在法庭審理後判決生效前,按照無罪推定原則都假設是無罪的。所以除非法院判決已經生效絕不能現在就把一個80後的小律師當作一個罪犯來看。這對她不公平!

第三,“套路貸”是一種隱蔽性極強,環節極多,多套路多環節甚至多公司相互交織配合形成的長鏈犯罪行為。處於長鏈騙局每節鏈條的局部,並非每一個人都瞭解自己工作對於整個騙局的意義。也就是說,在一個有著長長鏈條的複雜詐騙案件中,可能會有很多人(包括公司員工和法務、律師)都只是真正犯罪策劃者、組織者手中的工具。就像殺人犯手裡的刀或者槍。作為工具本身,它不具有犯罪動機。只看它拿在誰的手裡。刀在廚師手裡切菜,在殺人犯手裡殺人。

第四,整個社會,從來就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魔道相長。“套路貸”也就是現在才被發現被確認是一種犯罪。前幾年何曾聽人說過這個名詞?可見新型犯罪出現後,需要一個認識和總結的過程,然後才會在法律上予以反映出來。因此,在這一過程中,沒人是事前諸葛亮。也就不要腆著臉充當事後諸葛亮。作深惡痛絕態。80後小律師,即便在這當中因經驗不足吃虧,可以理解。

第五,關鍵在於,80後小姑娘在執業中,對整個長鏈詐騙全過程是否“明知”?若她只是參與其中一個環節,處理對欠債對象的訴訟討債,那麼很可能她是無罪的。所謂“利用訴訟”實行犯罪,也就是“虛假訴訟罪”,也必須對這種訴訟的前提、實體債務的構成是虛假的,對這一點有“明知”。只有“明知債務是虛假”仍幫助客戶進行訴訟的,才能構成犯罪。

所以,由於“套路貸”是新型的長鏈的複雜犯罪形態,80後小姑娘在其中是否具有“明知”的主觀故意,明知是虛假債務是故意製造的陷阱給債務人挖的坑,還拿著債務人簽下的借據去訴訟討債,是衡量80後小姑娘罪與非罪的關鍵分水嶺。

僅以我的經驗來看,這個小律師很可能只管整理欠債材料打官司,對這些材料後面有著怎樣複雜的心機,多數她雲裡霧裡不知道。因此犯罪的主觀故意很可能是欠缺的。作為犯罪四要素,主觀方面不具備說明什麼,那就是律協派出的律師要去研究準備的了。

值得玩味的永遠是網民的群起而攻之。逆我者亡,順我者昌。

發帖時就想著又會招來一群嗡嗡叫的那什麼只會開罵的傢伙。但若是看帖的如果贊同的,千萬給點個贊,就是對作者觀點最大的安慰和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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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默石


為涉黑律師作無罪辯護,那只是法律賦予的權力,怎麼說,怎麼做,那是律協律師的事,但如果“無罪辯護”就能洗脫罪名,無罪釋放,除非法院是律協開的,法律是律協制定的,才有那種可能。律師的聲誓雄糾糾,氣昴昂,好像真的過了鴨綠江,律師的雄心用在當年當年打敗美帝國主義戰場上,令人可敬,令人可畏,但律師的心思用在邪道上,把自己學到的法律武器,對準國家法律機器,與法律宣戰,為了幾個糗銅子,為了顯耀自已職業的“水平”,用盡吃奶之力,不惜一切手段組團為“本家”涉黑人員進行“無罪辯護”,是挑戰法律的底線,是帶了一個壞頭,理所遭到群起而攻之。律師是法律的守護者,宣傳者,維護者,對法律是深知熟透的,知法犯法,罪加一等,這是對執法、知法者的懲罰。開口“無罪辯護”,閉口“一定打贏”也要顧及社會影響,現在的法律講公正,公平,正義,不是用喊口號,打廣告的方式引起社會的關注,如果這樣下去,法律的判決結果事以願違,律師自已遭打臉,譽毀顏盡,笑到最後的是法律的勝利!


1分3寸地


律協為這人作無罪辯護的話,因該會得不償失的,試問,職業道德與職業技能二者什麼重要?當然二者都重要,但只在技能方面突出,就算擁有各類所需文憑,職業道德跟不上,那麼職業技能優勢也只能成為為己斂財的方式而己,社會在發展,法律在逐步完善,套路貸這種損人利己的行業早該被法律根除了,做為律師,只想以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鑽法律空隙,為自己圖利,絲毫沒職業道德可言,做為律師的她難道不清楚套路貸的危害嗎?中國有中國自己的發展特色,別拿西方國家律師行業的標準再死搬硬套了,做無罪辯護?省省吧!有時間多矯正一下自己的職業道德標準,俗話說,正人先正己,應以此案為鑑,多對照對照自身才對。鄙人拙見,得罪之處還請各大律師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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