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位普及一下刑訴法中的疑罪從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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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從無,是刑事訴訟法中的一個基本原則。也就是一個刑事案件,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已經認定了案件性質,也已經抓獲或穩定控制住犯罪嫌疑人,該偵查的所有環節和細節都完成,並且經過檢察院審查後認為案件已經終結,可以移送法院審判了。

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了:證據不足、或證據不確鑿、或證據不足以構成完整的證據鏈、或取證過程中有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的,等等。法院會退回案件責令重新偵查或要求補充偵查。最後仍然不能達到足以認定犯罪構成要件的。那隻能作為疑罪,於是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宣佈無罪釋放。

那怕法官從經驗上認為犯罪嫌疑人肯定是犯罪人。但也必須無罪釋放。


以中醫之祖的名分


你好,“疑罪從無”是刑事司法中“無罪推定”原則的提現方式之一,主要指的是由於現有的證據既不能確定證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實施了被追訴犯罪行為的嫌疑,所以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從訴訟程序和法律上推定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無罪,從而終結刑事訴訟的行為的法律原則。

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為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分別對應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履行相應的職能,所以在疑罪從無的具體落實上,三個機關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和程序:

一、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也就是說,公安機關終結案件需要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如果證據不足就不能終結案件,不能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實際上就是疑罪從無原則的提現。最終結果是,證據不足的疑罪案件還是在公安機關就已經終止。

二、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也就是說,檢察機關認為一個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就應該作出不起訴決定,訴訟程序到此終止,這個案件也不會再移送給人民法院開庭審判,實際上等於認定嫌疑人無罪(因證據不足導致的無罪),檢察機關行使這項權力就是適用疑罪從無原則。

三、人民法院的審判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同時該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換句話說,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力認定一個人有罪。(但認定一個人無罪的權力法院和檢察機關都有)人民法院經過審判認為案件的證據不能證明一個人有罪,就應當判決這個人無罪,這是疑罪從無原則最典型的提現。

最後要注意的是,疑罪從無是因為證據不足,也就是說,嫌疑人不一定真的確實無罪,只是由於證據不足,我們推定他無罪。如果以後取得了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他有罪,仍然會再次啟動刑事訴訟程序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稜鏡說法


疑罪從無,是指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資料:

案例:謀殺親夫

採用疑罪從無原則審判的案件。

2003年鄧某的丈夫曾某死在魚塘,胃裡含有安眠藥“三唑侖”的成分。警方發現105萬元的人身保險,投保人是鄧某,被保險人是曾某,受益人是夫妻兩人。兩人夫妻感情不好,並且鄧某在2002年買過大量安定片。審問後鄧某供出夥同其妹夫殺死丈夫。

2003年11月26日,鄧某被廣州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保險詐騙罪兩罪並罰判處死刑,其妹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兩人不服,均向廣東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2004年9月9日,省高院以該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廣州市中院重新審理。

2004年12月16日,廣州市中級法院對該案再次進行開庭審理。庭審中,鄧某推翻以前的有罪供述,連自己簽字的供述也不承認。另一名被告人也只承認自己全程目擊了鄧某殺人的過程。

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鄧某犯故意殺人罪、保險詐騙罪,其妹夫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分別宣告兩人無罪。


粥西西


疑罪從無是中國刑法上的一個進步,也是司法執行層面的重要原則,以前很多冤假錯案都是因為疑罪從有造成的。

法律不放過任何一個壞人,但更不能冤枉任何一個好人。刑事案件涉及到公民的自由和財產安全,對公民的影響最大,人的一生是有限的,蹲牢房幾年不僅僅是耽誤了幾年的時光,與家人的隔離,與社會的脫節,對於當事人的影響更大。所以,刑法要講究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原則,不然,司法就會不公,產生更多的冤假錯案,放過一個犯罪分子的危害與冤枉一個好人的危害孰輕孰重?


法律的本質在於公平,正義。有一個人好人被冤枉,就會有一個壞人逍遙法外,這種正義的缺失是雙倍的,因為既冤枉了一個好人,又放過了一個壞人!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疑罪從無原則,就是履行這句話。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就不能推定有罪,注意這裡是有足夠的證據。


世間事有很多巧合,會有人撞上黴頭,不能僅憑一點證據就定罪,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或者犯罪工具,證人等。刑法定罪要有完整的證據鏈,包括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工具,在場證明等等。如果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就屬於疑罪。當然,這個證據鏈是否真的完整,是否屬於疑罪還要看司法機關的判定。當然,辯護律師可以依靠專業的法律知識發表自己的觀點,看法,去說服司法機關,不然嫌疑人的權益就無法正常維護。


稀不拉嘰


這是一個傳說。疑罪從無,就是犯罪結論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就不能認定犯罪。從理論上來說是不存在問題的,關鍵是這個結論是誰提出來的。如果是法官說的,不能排除合理懷疑,那就不受追究,可以無罪釋放。如果是當事人自己說的或者律師說的,只是自彈自唱罷了,那是沒有任何用處的。因為在起訴後檢察官自始至終都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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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個案例告訴你什麼叫疑罪從無。某日,甲看見乙殺了丙,甲後來去警察局舉報乙殺了丙,警察抓了乙,也發現確實丙失蹤了,但是乙就是不承認殺了丙,並且警察也一直找不到丙的屍體,這種情況下就是疑罪從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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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主要是因證據不充分而無法認定嫌疑人實施了犯罪,簡稱疑罪。從無是對疑罪按無罪論處。疑罪從無體現了重證據重事實的法治精神,雖有可能縱枉犯罪,但可避免冤假錯案,利大於弊!


以法正道


簡單來說,就是對刑事被告人指控犯罪證據不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某項犯罪,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避免造成錯案、冤案,可宣告其無罪的刑事法律制度。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強化和具體表現,排除了原先罪刑推定的刑罰原則。是進步的表現。


趙宇宏


犯罪的指控,不是口供指控,是證據指控,如果證據不足有瑕疵,則適用疑罪從無原則,從程序上不能判定犯罪事實的成立。

刑事審判的程序正義,是法律環境進步的體現


西部行者lp


誰主張誰舉證,沒有證舉就視同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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