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縣人民法院首例刑事速裁案件 開庭審理

4月11日,紅河縣人民法院適用刑事速裁程序開庭審理了吳某干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該案是我院首例按照認罪認罰從寬刑事政策審理的刑事案件。

案件事實: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吳某幹在紅河縣迤薩鎮萬年塘朋友家喝酒後駕駛雲GNL210號二輪摩托車由紅河縣萬年塘往紅河縣城方向行駛,當日22時10分行駛到紅河縣閩南建材城附近(元紅線K52+500米)處時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碰擦到人行道邊緣側翻,造成吳某幹受傷,雲GNL210號二輪摩托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雲南永鼎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吳某乾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257.96mg/100ml血。紅河縣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吳某幹屬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幹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案件審理:承辦法官嚴格按照認罪認罰的相關規定,向被告人告知其享有的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並引導當事人接受值班律師的法律幫助,審查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在庭審過程中充分聽取了公訴人及被告人的意見後,法庭當庭宣判被告人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宣判後,被告人吳某幹表示服判不上訴。該案庭審用時15分鐘並當庭宣判,從立案到結案僅用4天時間,在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同時,提高了審判質量和訴訟效率,體現了良好的庭審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律釋明: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犯罪嫌疑人自願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刑事速裁程序兼顧了效率和公平,有利於解決法院案多人少的問題。

紅河縣人民法院 孫紹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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