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縣一女子飲酒後死亡 共同飲酒人擔責

逢年過節,親朋好友聚會喝點小酒是一件多麼高興的事兒,沒成想喝酒卻“鬧”出了人命,最後還“鬧”上了法庭,著實讓人扼腕唏噓。

紅河縣一女子飲酒後死亡 共同飲酒人擔責

2019年6月27日,紅河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這起“喝出來”的人命官司,值得每個人警醒。


紅河縣一女子飲酒後死亡 共同飲酒人擔責


【案情回顧】

原告李某某夫婦向法院起訴稱,死者李某系原告之女。2018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李乙電話邀約李某出去吃飯、唱歌,當晚凌晨12時許,李某獨自一人走出KTV包房,並在門口嘔吐了兩次,隨後爬入麵包車內休息。期間,一起唱歌的人均未出來尋找李某,當時李某已經處於深度昏迷狀態,隨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司法鑑定死者系飲酒後因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而死亡。原告遂向本院起訴主張判令共同飲酒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76009.25元。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20日19時許,被告李甲在微信上邀約李乙去唱歌,李乙便邀約了受害人李某也一同前往。幾人去到KTV時,包房裡已經有其餘被告王甲等人。進入KTV包房後,受害人對包房內的所有人都敬了一杯啤酒。被告王甲、楊某好又回敬了受害人李某一杯啤酒。在KTV包房內,沒有人對受害人李某有勸酒、灌酒的行為。10月21日1時許,李乙發現受害人李某走出KTV包房後未回來,遂出門尋找,後在李甲的麵包車上找到了受害人李某。在送李某回家的路上,楊某好發現李某身體冰冷,覺得不對勁,便將李某送去衛生院救治,李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紅河縣一女子飲酒後死亡 共同飲酒人擔責


【裁判結果】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死者死亡原因經司法鑑定結論為系飲酒後因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而死亡,可以認定死者死亡與飲酒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死者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過量飲酒的後果以及自身對酒精的耐受程度應有充分的認識。應充分預見到喝酒對自己的健康乃至生命產生不利後果,理應進行自我約束和控制。但其在KTV包房內主動敬酒而飲大量啤酒,導致飲酒後因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而死亡。故其本人應對其死亡的後果負有主要責任。本案中,雖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強迫勸酒行為,但朋友之間飲酒有相互勸誡、照顧的義務。被告李乙邀請死者去KTV包房內飲酒,應當預見死者飲酒後可能產生危險,在共同飲酒過程中未予勸阻。被告李甲邀約李乙、死者等人前往KTV後共同唱歌、飲酒,也未對死者敬酒行為進行勸阻。被告李乙、李甲在死者身體出現異常時未及時察覺和護送死者到醫院及時搶救,對死者的危險狀態沒有注意終致損害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在KTV包房內,被告王甲、楊某好敬過死者一杯啤酒,對死者因飲酒後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而死亡有一定因果關係,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紅河縣一女子飲酒後死亡 共同飲酒人擔責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李乙承擔4%責任即賠償29547.94元,李甲承擔3%責任即賠償22160.95元,王甲承擔0.5%責任即賠償3693.49元,楊某好承擔0.5%責任即賠償3693.49元。

本院判決後,原告方不服判決上訴至中院後,在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的調解下,原、被告達成一致調解協議。


【法官忠告】

逢年過節,親朋好友之間聚會、吃飯,喝酒是社會交往、建立正常人際關係的常態。但飲酒應當有度,不能貪杯,並考慮自己的身體狀況。共同飲酒中,判斷共同飲酒者是否承擔責任的關鍵在於其行為有無過錯,具體表現行為如: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而勸其喝酒、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或者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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