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一女子饮酒后死亡 共同饮酒人担责

逢年过节,亲朋好友聚会喝点小酒是一件多么高兴的事儿,没成想喝酒却“闹”出了人命,最后还“闹”上了法庭,着实让人扼腕唏嘘。

红河县一女子饮酒后死亡 共同饮酒人担责

2019年6月27日,红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这起“喝出来”的人命官司,值得每个人警醒。


红河县一女子饮酒后死亡 共同饮酒人担责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某夫妇向法院起诉称,死者李某系原告之女。2018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李乙电话邀约李某出去吃饭、唱歌,当晚凌晨12时许,李某独自一人走出KTV包房,并在门口呕吐了两次,随后爬入面包车内休息。期间,一起唱歌的人均未出来寻找李某,当时李某已经处于深度昏迷状态,随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死者系饮酒后因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而死亡。原告遂向本院起诉主张判令共同饮酒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6009.25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0日19时许,被告李甲在微信上邀约李乙去唱歌,李乙便邀约了受害人李某也一同前往。几人去到KTV时,包房里已经有其余被告王甲等人。进入KTV包房后,受害人对包房内的所有人都敬了一杯啤酒。被告王甲、杨某好又回敬了受害人李某一杯啤酒。在KTV包房内,没有人对受害人李某有劝酒、灌酒的行为。10月21日1时许,李乙发现受害人李某走出KTV包房后未回来,遂出门寻找,后在李甲的面包车上找到了受害人李某。在送李某回家的路上,杨某好发现李某身体冰冷,觉得不对劲,便将李某送去卫生院救治,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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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死者死亡原因经司法鉴定结论为系饮酒后因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而死亡,可以认定死者死亡与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死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的后果以及自身对酒精的耐受程度应有充分的认识。应充分预见到喝酒对自己的健康乃至生命产生不利后果,理应进行自我约束和控制。但其在KTV包房内主动敬酒而饮大量啤酒,导致饮酒后因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而死亡。故其本人应对其死亡的后果负有主要责任。本案中,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强迫劝酒行为,但朋友之间饮酒有相互劝诫、照顾的义务。被告李乙邀请死者去KTV包房内饮酒,应当预见死者饮酒后可能产生危险,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未予劝阻。被告李甲邀约李乙、死者等人前往KTV后共同唱歌、饮酒,也未对死者敬酒行为进行劝阻。被告李乙、李甲在死者身体出现异常时未及时察觉和护送死者到医院及时抢救,对死者的危险状态没有注意终致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KTV包房内,被告王甲、杨某好敬过死者一杯啤酒,对死者因饮酒后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而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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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乙承担4%责任即赔偿29547.94元,李甲承担3%责任即赔偿22160.95元,王甲承担0.5%责任即赔偿3693.49元,杨某好承担0.5%责任即赔偿3693.49元。

本院判决后,原告方不服判决上诉至中院后,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法官忠告】

逢年过节,亲朋好友之间聚会、吃饭,喝酒是社会交往、建立正常人际关系的常态。但饮酒应当有度,不能贪杯,并考虑自己的身体状况。共同饮酒中,判断共同饮酒者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有无过错,具体表现行为如: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其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者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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